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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纠纷典型案例(2024)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11-12

一、垫江县某局与重庆某绿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工程款结算应遵照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表示确定。但双方当事人后期以实际行为改变工程款结算方式并履行了付款义务的,应认为对工程款的结算进行了实质变更。发包人在支付全部工程款后,又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金额减少为由要求承包人返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基本案情2014年7月,垫江县某局与重庆某绿化公司签订《垫江县某扩建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约定将垫江县某扩建工程交由重庆某绿化公司施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绿化、水体、建筑等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工程竣

标签: 文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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