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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9-201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6-02-01

5.4.12 辐射供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5.2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严禁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和仓库。 5.7.4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和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温控装置。 5.8.17 供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6.1.13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不同的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2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3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6.2.2 放散极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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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HG/T20698-2009 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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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353-2017〗焊接作业厂房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7-11-01

4.1.12 室内新风量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h。 5.2.2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多跨厂房应分跨计算。 6.2.4 当周围空气中的粉尘或其他有害物质浓度大于或等于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规定的容许浓度的30%,或放散极毒物质时,不应采用自然通风。 6.6.1 经过再循环通风净化后送入室内的空气,其粉尘或其他有害物质浓度应小于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规定的容许浓度的30%。 7.2.1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空气调节区的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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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020-2014铝电解厂通风除尘与烟气净化设计规范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5-05-01

3.1.4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能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房间,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2 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承担,且事故发生时,应保证事故通风量的要求。 3 非密闭房间事故排风可不设置补风系统。密闭房间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应大于排风量的50%,事故排风系统应与补风系统联锁。 4 事故通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最大的或聚集最多的位置。 5 事故通风的排风口,不应设在人员停留或通行的位置。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6m以上。 6 对于放散爆炸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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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猴车施工方案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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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袋风管通风系统安装方案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9-21

布袋风管通风系统安装方案1、 纤维织物风管系统的安装(1) 纤维织物风管系统应该在工程土建和所有其它设备安装都已完成之后,场地是干净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安装,特别是沙子、油漆、润色以及工程碎片都已经清除。最好是在房间已进行过清洁处理之后再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务必保证工人双手以及安装工具的清洁。同时,也请保持会与纤维织物风管系统接触的所有工具及设备的清洁,以保证安装后的纤维织物风管系统能有一个良好的外观。(2) 钢索悬挂系统管道接头部位的安装纤维织物风管系统与金属管道的连接:金属管道接头的毛边应该用相应的外罩盖住(保温略超出金属风管的边),以消除金属接头尖锐的边角;金属接头的外径应比纤维织物风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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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通风排烟施工方案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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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给排水、电气、智能建筑、通风设施)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08-27

本工程给排水分为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生活排水和雨水系统。   首先介绍一下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系统:本工程给水水源一层由市政水压  直接供水,二层以上由给水加压泵提升至屋顶水箱,再由水箱采用上行下给式  直接供水;消防给水系统为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其水源由已建病房综合楼消防系统引来,与本工程消防系统成环,并与室外水泵接合器相连,以保证火灾    期间所需的水压和水量;生活排水、雨水系统:本工程排水雨水分流,生活     排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引入调节池后再引入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  污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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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电气图专用图形符号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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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22年修正)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9-19

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2月2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2年1月6日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正)第一编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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