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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化工项目中钢结构安装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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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723-2020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评价标准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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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2页word可编辑)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3-03

为了保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质量,查明各类工程的工程地质条件,提供可靠的岩土工程参数和物理力学指标,满足本阶段的设计要求,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及贵州省地方技术规范、委托监理合同、勘察合同的规定,依据 “监理大纲”和“勘察任务书”的具体内容编制了标准厂房工程详勘阶段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工程地质勘察过程、手段、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方案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2、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必须深入现场,工作到位,了解本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查明控制和影响线路方案及重大工程

标签: 岩土监理

尾矿库筑坝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8页word可编辑)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4-17

本工程为*******铁矿选厂尾矿库工程,该尾矿库由初期坝、排洪系统、检查系统、溢水塔、陡槽、消力池等组成。初期坝采用堆石碾压透水型。初期坝顶高程32米。上游坡比1:1.75,下游坡比1:2。坝体与岸坡结合处设岸边截洪沟。为增加初期坝的透水性能,有利于尾矿坝的稳定,碾压堆石坝体和块石排水衬垫孔隙率不大于30%。碾压堆石坝体中含土量不超过10%。坝体上游面及筑坝材料分区间都设有土工布反滤料层。土工布采用500g/m2,搭接长度不小于20公分。土工布应嵌入坝基和岸坡的开挖槽内,并用混凝土填塞。初期坝下游面在标高730.0m和720.0m设两级马道,马道宽2m,内侧修筑马道排水沟。初期坝下游面和上游

标签: 岩土监理

光缆线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页word可编辑)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5-02-27

光缆线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 引言为提高光缆线路工程的质量和工程的安全可靠性,保证光缆工程能够按照规定质量和工期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2. 监理工作的责任光缆线路工程的监理工作是按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要求,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记录、整改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光缆线路工程的质量和工期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质量标准文件的要求进行,防止因施工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损失的发生。3. 监理工作的内容3.1 施工前的监理工作施工前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检查施工图纸,审查施工方案和质量标准文件;•检查土建及施工单位从事施工的人员和技术资格证书;•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和环境影响评估;•制定

标签: 电力工程

〖CJJ109-2006〗生活垃圾转运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06-08-01

2.1.3 转运站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1.6 现场电压超出电气设备额定电压±10%时,不得启动电气设备。 2.1.12 操作人员应随机检查进站垃圾成分,严禁危险废物、违禁废物进站。 2.3.1 设备保护装置失灵或工作状态不正常时,严禁操作设备,以避免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 2.3.3 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到达卸料平台,并应在工作人员的调度下,将垃圾卸入指定区域内。 2.3.4 卸料时,必须同时启动通风、除尘、除臭系统。 4.1.6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必须有机罩,不得裸露运转。

标签: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市容环境卫生

北京某电力隧道工程投标施工组织设计(111页word可编辑)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7-07

第2章  工程概况2.1 工程范围本新建电力隧道工程为某工程220kv变电站110kv切改(电力沟)工程第二标段,采用暗挖法施工。本标段施工范围是设计图纸-L3线的桩号0+900至2+020段,全线2.0×2.3m电力暗挖单沟170米,2.6×5.1m电力暗挖双层沟950米,φ5.3m竖井10座,φ8.5m竖井1座。2.2 设计简介2.2.1 纵断面设计线路沿线需穿越XX大街、XX西路、地铁XX号线等重要地段,电缆隧道基本位于细砂、卵石层内,竖井深度10~16m,隧道平均覆土约8米,隧道纵向坡度控制于0.5%~20%之间。2.2.2 隧道断面设计本标段暗挖电力采用两种结构形式,其一,

标签: 电力工程

找市政电力管道技术交底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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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修订)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5-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

标签: 电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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