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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2-01-01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的规定。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的规定。 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4.2.2 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85.1~105.0)m2/人内确定。 4.2.3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115.0) m/人内确定。 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
标签: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城乡规划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3-07-14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1-10-12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4-07-17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3-04-10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2-08-28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09-09-01
标签: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城乡规划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2-05-13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12-13
第一章总则1.0.1为切实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 约用地的根本方针,加强燃煤、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 质能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工程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发电厂建设需要,提高土 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1.0.2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1000MW燃煤发电厂、E级与F级燃气一蒸 汽联合循环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发电厂;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 超过原规划容量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1.0.3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
标签: 电力工程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6-08-01
标签: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城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