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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4-10-04
9月30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河南省厅强调:“2024年10月底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地区相关单位及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自查自纠,相关单位存在聘用“挂证”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他单位存在“挂证”行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证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已经对任职信息异常的注册人员进行了标注。被标注任职信息异常的注册人员共计18050条。其中一级建造师4722条,二级建造
标签: 建筑业新闻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4-07-19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3-11-15
近日,住建部发布建督罚字〔2023〕85号,这是轰动全国的天津18栋住宅楼拆除重建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以来,继此前已针对该工程项目经理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处罚之后,最新一次处罚公告!此次处罚是针对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终身不予注册!据此前报道,建设楼体的混凝土设计强度应为C25,而施工时却使用的是C15。导致结构强度不够,被住建委点名批评,最终造成18栋主体完成的住宅楼,被迫全部拆除重建。后续拆除重建及对业主的赔偿损失达数亿元,事件爆发后,天房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等多人相继落马。住建部处罚公告针对总监理工程师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终身不予注册2023年1
标签: 建筑业新闻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4-08-18
6月26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取得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随疏解企业在雄安新区注册的通知》(冀建人教〔2024〕10号)。经请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自发文之日起,取得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资格随北京疏解企业到雄安新区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入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后,可申请在雄安新区注册。截至目前,多省市实现二建跨地区注册执业!京津冀: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中的二级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京津冀区域内承揽工程项目。沪苏浙示范区:二级建造师等由沪苏浙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样式,取得的证书可在示范区内任一省
标签: 建筑业新闻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3-11-21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4-10-07
近期,安徽、甘肃、浙江、四川等地住建厅发布了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点核查注册建造师等:安徽通知重点内容:1、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重点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可以同时计为注册建造师(符合相应要求)。2、面对年底前集中延续的工作形势,各地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延续审批机制,提升审批效率,办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3、企业要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打击。4、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打击不法中介机构,切实防止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甘肃通知重点内容
标签: 建筑业新闻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4-07-03
6月26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取得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随疏解企业在雄安新区注册的通知》(冀建人教〔2024〕10号)。经请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自发文之日起,取得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资格随北京疏解企业到雄安新区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入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后,可申请在雄安新区注册。截至目前,多省市实现二建跨地区注册执业!京津冀: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中的二级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京津冀区域内承揽工程项目。沪苏浙示范区:二级建造师等由沪苏浙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样式,取得的证书可在示范区内任一省
标签: 建筑业新闻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09-17
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建筑工程专业《专业知识与专业实务》模拟试卷四说明:1.1-50题为选择题,应考人员都必须作答,实务题应考人员可在四道题中任选三题作答,满分150分,测试时限150分钟。2.考生应在试卷上作答,在草稿纸上作答无效。一、单项选择题:(1-30题,每题1.5分,共计45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考生应将选定的答案填写在试题相应的题号内,错选不得分)1.建筑物、构筑物地基基础方案选择中,优先考虑的是( )。A.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 B.人工地基上的浅基础C.深基础 &
标签: 其他资料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4-03-11
2月4日,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其中,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第二十二条 未经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第二十三条&nb
标签: 建筑业新闻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