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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3-13
第一部分变配电土建部分变配电土建部分针对 10kV 配网变配电新建工程中的室内配电站工程、开关站工程、台架变工程、箱式变以及电缆分支箱工程,提出了土建施工技术要求及措施,具体包括:(1)站区性建筑施工工艺技术要求,包括:护坡和挡土墙等:(2) 建筑物施工工艺技术要求,包括:墙体、抹灰、门窗、内装修、外装修、屋面、楼梯及栏杆、电缆沟等;(3) 排水工程施工、安装工艺技术要求,包括:建筑雨水立管和室外排水明沟等;(4) 通风工程施工、安装工艺技术要求,包括: 通风机和风口等;(5) 设备基础施工工艺技术要求;(6)台架变工作平台施工工艺技术要求;(7)箱变基础及防撞栏施工工艺技术要求(8)其他要求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7-11
1、基础型钢的制作和安装(1)基础型钢的制作,一般采用现场加工制造。按实际位置或预留预埋件位置,实测实量下料加工,焊接组装。选料。基础型钢用料应为75角钢或[10号槽钢,应挑选无损伤、厚度均匀合格的、无弯曲的平直型钢进行加工,对于弯曲的型钢必须进行调直。除锈防腐。加工前进行除锈。除锈时,以露出材料的本颜色为合格,然后做防腐,头道漆为防锈底漆,二、三道漆为防腐面漆,漆干后可下料。下料。下料时禁止用气焊切割,一律用砂轮切割机切割下料。当料不够长时,料的连接要用电焊焊接,对焊口不应垂直截断面连接,如果一个断面的对接,材料应斜向切断,保持较长的断面长度,增加焊口的长度,减少焊口的受力度。材料连接最好采
标签: 电力资料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4-04
一、编制说明根据提供的图纸资料、10KV进线电源设计为两路进线,一路进线电源由业主提供,一路进线电源为缓建。由10KV高压开关柜分别供给八台变压器组成一个互为备用的低压系统。本方案针对10KV系统、0.4KV系统和现场电机的调试进行编制。二、编制依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电气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保护继电器的效验》电气设备的厂家技术文件资料有关的电气试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三、工程概况1、系统的运行方式10KV1路进线由外线10KV供电所系统供给。10KV馈线供全厂的各分配电室,共 25 台高压开关柜, 2 套10KV电容器柜。
标签: 电力工程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08-24
一、 施工准备(一) 作业条件1、 墙体结构已弹出施工水平线。2、 安装配电箱所需的木砖及铁件巳预埋。3、 随土建结构预留的暗装配电箱的安装位置正确,大小合适。4、 暗装配电箱箱体时,安装箱体墙面的抹灰应全部完成。暗装配电箱盘芯及贴脸时,土建装修的抹灰、喷浆及油漆应全部完成。5、 明装配电箱时,土建装修的抹灰、喷浆及油漆应全部完成。(二) 材料要求1、 建筑电气工程中安装的高压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试验记录。低压成套配电柜、动力、照明配电箱(盘、柜)除上述质量证明文件外,还应有“CCC”认证标志及认证证书复印件。2、 动力、照明配电箱、低压柜,不同厂家、不同规
标签: 电气给排水施组方案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8-04
某10kV配电工程监理实施规划监理工作内容: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进度和造价,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工作目标: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进度和造价,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工程顺利交付使用。三、监理工作依据本工程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本工程的合同文件和技术协议。四、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形式、人员配备计划、
标签: 电力工程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8-14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
标签: 法律法规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5-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
标签: 电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