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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10-26
目录第一章 施工组织设计4第1节 第一节项目经理部的组成51、 一、组织机构:52、 二、项目经理部各室、组职责83、 三、项目经理部主要人员组成9第2节 第二节施工部署及总平面布置101、 一、施工部署102、 二、总平面布置123、 三、临时用地表13第3节 第三节施工方案141、 一、总体方案142、 二、具体施工方案15第4节 第四节施工组织及进度计划33第5节 第五节施工技术措施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的可行性371、 一、施工技术措施372、 二、使用新工艺、新技术的可行性39第6节 第六节主要材料、构配件计划401、 一、主要材料、构配件计划表402、 二、材料投入计划保证措施42第
标签: 园林景观工程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7-12
2024年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提升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防治水平,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美丽重庆建设大会等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力度和深度,深入开展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防治“大排查、大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12-22
目录第一部分 工程质量监督基本程序 1第二部分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抽查要点 1第三部分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要点 4一、桩基子分部工程 4二、基础分部工程 4三、主体分部工程 5四、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5五、钢结构工程 6六、幕墙工程 6七、成品住宅装修 7八、建筑安装工程 8九、道路工程 8十、桥梁工程(含高架道路) 9十一、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 9十二、管道工程(含给水、燃气、热力) 10十三、竣工监督验收 11第四部分 主要节点抽查常见质量问题 12第五部分 站内统一意见 30一、桩基子分部工程 30二、钢结构(网架)工程 31三、幕墙工程 31四、外墙(屋面)节能工程 3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7-07
目 录第一章 钢箱梁施工概述51.1工程概况51.2自然条件71.3钢箱梁施工特点8第二章 钢箱梁顶推施工方案92.1施工概述92.2施工前准备102.3钢箱梁顶推施工122.3.1顶推施工设备选择122.3.2顶推平台及桁吊设计与施工152.3.3临时墩设计与施工192.3.4钢导梁设计与施工212.3.5钢箱梁运输212.3.6顶推设备及安装222.3.7滑道布置232.3.8顶推系统调试及钢绞线安装242.3.9连续顶推施工252.4顶推施工顶推系统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292.5特殊梁段施工302.6合拢段安装302.7钢横梁施工302.8钢箱梁顶推施工工效分析30第三章 钢箱
标签: 桥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03-31
标签: 道路施工组织设计 桥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11-08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4〕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指导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我厅组织修改完善了《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9-18
目录1.行为准则11.1基本要求11.2建设单位质量行为要求51.3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要求71.4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求91.5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要求131.6检测单位质量行为要求171.7建设单位安全行为要求201.8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行为要求211.9施工单位安全行为要求231.10监理单位安全行为要求 281.11监测单位安全行为要求 292.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302.1地基基础工程302.2 钢筋工程332.3混凝土工程 392.4钢结构工程 462.5装配式混凝土工程492.6砌体工程 572.7防水工程 602.8装饰装修工程 652.9给排水及采暖工程692.10通风与空调工程73
标签: 施工方案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9-27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
标签: 建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