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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05-31
1.安全标准化视频-起重吊装2.安全标准化视频-高处作业3.安全标准化视频-高处作业吊篮4.安全标准化视频-基坑工程5.安全标准化视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6.安全标准化视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7.安全标准化视频-满堂式脚手架8.安全标准化视频-门式脚手架9.安全标准化视频-模板支撑架10.安全标准化视频-施工机具11.安全标准化视频-施工升降机12.安全标准化视频-塔式起重机13.安全标准化视频-文明施工14.安全标准化视频-物料提升机15.安全标准化视频-悬挑式脚手架16.安全标准化视频-住宅式(装配式建筑)17.安全标准化视频-施工用电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4-24
班组班前安全讲话记录(钢筋工木工)工程名称:总包单位:作业单位:班组名称:班组班前讲话记录表AQ-C11-3工程名称当天作业部位操作班组作业人数当天作业内容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戴好合格的安全帽,系好下颚带,锁好带扣;2.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着装要整齐,严禁赤脚和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3.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2米以上含2米)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好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带要系挂牢固,高挂低用,同时高处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穿防滑胶鞋;4.新进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首先参加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4-24
班前安全讲话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2、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着装要整齐,严禁赤脚和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3、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2米以上含2米)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好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带要系挂牢固,高挂低用,同时高处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穿防滑胶鞋;4、高空作业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5、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方能开动使用。6、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7、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拔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8、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5-31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安全生产一般规定第三章 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 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标签: 法律法规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9-01
国铁集团工电部关于加强穿(跨)越铁路营业线和邻近营业线工程方案等审查和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司:为加强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道路、人行过道和管道穿 (跨)越高速铁路营业线(200公里/小时及以上的铁路和200公 里/小时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及其相关联络线和动车 走行线、普速铁路营业线和邻近营业线工程等方案审查和施工安 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设计源头质量1. 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道路、人行过道与高速铁路及其 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交叉工程应优先采用下穿铁路的方案。2. 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道路上跨高速铁路及其相关联络 线和动车走行线的路基、桥涵地段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8-16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8-04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标准。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分厂(分站)应按有关要求绿色生产,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加大科研经费投入,
标签: 建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