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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8-12
《吊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1、起重机司机专门训练,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设备。 2、进行起重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必须检查各部装置是否正常,钢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定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灵敏,严禁起重机各工作部件带病运行,吊车在变电站内部分停电工作,吊车外壳必须有可靠接地,吊车停放或行驶时,车轮、支腿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3、在起吊较重物件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0厘米左右,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等是否灵活和有效,在确认正常的情况下方可继续工作。&
标签: 安全文明施工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5-13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工程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 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 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和《贵州省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方 案》(黔建建通〔20181113号)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导则》总共分为:《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导则》《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 为标准化导则》《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和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6-28
临水与临水高空安全作业规程 一、凡从事临水作业的职工,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水上作业安全知识教育。否则,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二、进行递缆解缆、挪船梛驳、移泊、退划以及从事舷外作业时,都必须穿救生衣。凡操作时不穿救生衣的,应及时制止,对操作时不穿救生衣不加制止的,要追究在场负责人员的责任。 三、从事临水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由高空作业转换为临水作业时,必须在穿好救生衣后再操作。进行临水高空作业下达作业任务的部门,应编制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经安全部门审查和分管领导批准后,落实到人。没有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计划,从事操作的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如强令职工操作,要追究单位负责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6-28
临水与临水高空安全作业规程一、安全意识和责任1. 所有工作人员应确保安全意识高度增强,认识到临水与临水高空作业的危险性。2. 临水与临水高空作业人员应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并树立安全意识第一的原则。3. 每个作业人员都有责任提醒他人遵守相关作业规程,共同维护安全环境。二、工作前准备1. 在进行临水和临水高空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检查相关设备的完好性,安全绳索和安全带的状态,以及确认所进行作业区域的安全状况。2. 需要明确任务目标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并向所有参与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三、作业规范1. 在进行临水和临水高空作业时,所有人员必须佩戴适当的安全帽、安全绳索和安全带。2.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4-21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高处作业吊篮应使用合格产品,由专业人员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装,使用前经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条 吊篮操作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不适应高处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酒后、过度疲劳、情绪异常者,不得从事吊篮高空作业。第三条 出现雷雨、雪、浓雾、五级以上大风天不得使用吊篮,夜间不得使用吊篮。第四条 吊篮不宜接触易腐蚀气体及液体,必要时应采取防腐蚀隔离措施。第五条 吊篮不得作为垂直运输工具使用。第六条 吊篮与高压输电线路及高压装置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第七条 吊篮作业时,吊篮下方不得有人员停留或作业,不得交叉作业
标签: 安全文明施工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12-15
目 录一、一般规定(土建部分) 二、机械设备1、架子工 1、总 则2、瓦 工 2、塔式起重机3、石 工
标签: 安全文明施工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8-11
名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粤建散函〔2015〕453号发布机构:省散办分类:城乡建设成文日期:2015年03月09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有关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砂浆设计和应用方面的管理,
标签: 建筑政策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04-26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制度的通知甘建质〔2021〕74号各市州住建局、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甘建质〔2020〕315号),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品质和群众满意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验收和主要节点、分部验收等环节实施举牌验收制度,建立质量责任标
标签: 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