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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9-22
说 明一、《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编制的。二、本定额是编制建筑安装工程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三、本定额与《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河北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配套使用。四、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工程。其中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建筑物超高费、垂直运输费、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一次安拆费、桩基础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均执行建筑工程概算费率,不再单独计取。五、本定额中建筑、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按照2012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中的工程类别划分标
标签: 工程造价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12-17
电力工程工地会议初次纪要会议时间:[填写具体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填写具体地点]主持人:[填写主持会议的人员姓名]参与人员:[填写参加会议的人员姓名]议程1. 介绍会议目的与议程2. 确认工程工地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人员安排3. 针对工程工地的安全要求进行讨论和制定相应措施4. 讨论工程工地的进度安排及监督措施内容纪要1. 介绍会议目的与议程主持人首先介绍会议的目的和议程,明确本次会议旨在确保电力工程工地的顺利进行,并提醒参与人员按照议程进行讨论。2. 确认工程工地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人员安排参与人员逐一介绍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明确各个部门在工程工地中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应的人员安排情况。重点强调沟
标签: 电力工程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4-07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经研究决定,现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执行。一、背景为了推动重庆市建设工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提高工程质量和劳动安全保障水平,重庆市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进行了管理规定。二、相关规定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以下是相关规定的概述:1. 施工单位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5-01-09
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建设工程主要进场原材料、构件及建筑施工机械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建函〔2003]3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已不能适应建材检测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检测技术的提高和检测设备的更新。为此,参照相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12-14
文件格式:exe文件大小:583.00KB发布机构:省建设厅适用地区:山东定额用途:工程消耗量定额定额分类:安装工程发布时间:2003内容简介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版),定额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共十一册,本资料包括:总说明、山东省建设厅文件、章节说明、计算规则、定额解释、补充解释,本定额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安装的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 本定额是完成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安装工程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我省安装工程计价活动中统一安装工程量的计算、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指标)、投资估算指标以及测算工程造价
标签: 工程造价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09-18
序号定额编码项目名称单位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一类管理费二类管理费三类管理费四类管理费1E1-1绿化地平整100m2198.393025.7921.8217.8613.892E1-2绿化地铲除杂草(覆盖密度%) 40内100m248.45206.35.334.363.393E1-3绿化地铲除杂草(覆盖密度%) 80内100m277.524010.088.536.985.434E1-4绿化地铲除杂草(覆盖密度%) 80外100m2159.636020.7517.5614.3711.175E1-5微坡地形土方堆置(坡顶与坡底高差在cm内) 4010m3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5-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
标签: 电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