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关注公众号
+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1-11
为保证施工升降机正常运行及楼面安全,我公司拟采用如下加固方案:采用钢管(φ48×3.5)搭设满堂脚手架架(支撑面为8 m×5.6m),把地下室顶板上的荷载传至地下室底板以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满堂架搭设时采用立杆上加可调顶托,顶板上用方木(50×90mm)作为主龙骨的支撑体系,支撑架搭设宽度为电梯基础宽度每边加宽1米。立杆间距700mm,底部垫方木,水平拉杆步距小于1200mm,45度角剪刀撑隔两条立杆连续设置到顶,上、下水平拉杆距立杆端部不大于200mm。为确保施工电梯荷载能有效传递至地下室底板,可调顶托必须旋紧,并要求上、下层立杆位置相对应。
标签: 施工方案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11-22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原建设部等九部委56号令发布)的配套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招标。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以及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是《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以及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均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
标签: 招标投标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5-13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工程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 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 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和《贵州省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方 案》(黔建建通〔20181113号)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导则》总共分为:《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导则》《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 为标准化导则》《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和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06-16
2.1 施工监控的内容2.1.1 施工监控参数的选取(1)索塔轴线、应力;通过施工过程中塔顶偏位的几何测量和关键截面的应力监测确保索塔的线形及应力满足要求。(2)主梁线形、应力;通过调整拼装位置、索力等手段来确保主梁高程、轴线等线形指标满足要求;主梁应力可以作为误差控制的辅助指标和结构施工过程安全监测的预警指标。(3)斜拉索索力;通过建立完善的误差调整与参数识别体系并采用多种方式对索力进行监测来保证斜拉索索力误差满足要求。(4)主梁合拢前大气温度与合拢端标高变化的对应关系。2.1.2 施工监控计算内容(1)施工过程安全复核计算(2)拉索、主梁无应力制造线形/长度的复核计算(3)施工控制误差分析
标签: 市政桥梁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桥梁施工方案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5-28
(1)外笼:外笼由固定标准节的底盘和防 组成。外笼门由机械和电气锁定,除非吊笼落下来,外笼门将不会打开。如外笼门未开,吊笼将不能启动。 (2)标准节:每节标准节长1508mm,截面中心距一般为650*650齿条模数为8mm。多节标准节通常用M24螺栓相连接组成导轨架,通过附墙件与建筑物固定,做为吊笼上下运行的导轨。标准节可采用热浸锌处理,以提高标准节的强度和防腐性能。(3)附墙架:沿导轨架高度,一般每隔3~10.5m安装一个附墙架。有多种型号的附墙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定。目 录一、工程概况 1二、编制依据 1三、设计概况 21、所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6-21
XX四期项目合同主体为XX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已签订,中标价为13000万元,合同工期:已监理下发的各栋开工令起算,各栋住宅楼总工期338日历天。工程地处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位于淮北市濉溪县闸河路以北,滨河路与龙脊山路之间。本工程包括25#、26#、27#、33#、34#住宅楼及相应商铺、地下室。建筑总面积为109821.5㎡,其中地下车库层数为1层,建筑面积19073.9㎡。住宅楼建筑层数为地下2层,地上32层,其中标准层层高3.0m,25#、26#、27#楼建筑高度为97.1m,33#楼建筑高度为99.55m,34#楼建筑高度为98.7m。基础形式为平板式筏形基础;结构体系为剪力墙结构。本工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1 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已于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俞正声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
标签: 建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