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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8-02
简介:新安全发专题 1/2 什么是安全生产月?为了提高国民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保护国民免受不必要的伤害。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防工办、国务院财贸小组、国家农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广播事业局等十个部门共同作出决定,于1980年5月在全国开展安全周活动,并确定今后每年5月都开展安全周活动,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后来由安全生产周扩展到安全生产月,并确定每个安全生产月的主题,目的就是安全做好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生产作业的安全。主要是为了大力提高全民的安全素养不断深化安全生产执法和隐患治理行动进一步强化各项预防措施落实企业
标签: 安全文明施工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公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标签: 法律法规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8-14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
标签: 路桥市政政策规章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标签: 建筑政策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标签: 法律法规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06-16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
标签: 建筑政策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4-18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三条 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
标签: 建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