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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10-27
目 录1.编制依据 11.1主要依据 11.2相关规范、规程 12.工程概况 22.1工程概述 22.2钢箱梁概述 32.3合同工期 42.4主要技术标准 52.5施工现场条件 52.6主要工程量 62.7施工范围及内容 63. 工程重难点及施工对策 63.1工程重难点 63.2施工重难点对策 74. 管理目标 74.1安全目标 74.2质量目标 74.3工期目标 84.4环保目标 84.5文明施工目标 84.6职业健康目标 85. 项目组织结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85.1 项目组织结构 85.2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96. 施工部署 106.1 总体施工部署 106.2 总
标签: 桥梁施工方案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11-11
交底内容:1、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用房、变配电房、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设置排水沟,必须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醒目的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并不得擅自拆除。3、施工现场内的沟、坑、水塘等边缘应设安全护栏或挂设三角彩条旗示警,场地陕小,行人和运输繁忙的路段应设专人指挥交通,夜间应设置红色灯示警。4、临时工棚应按防火要求,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一般情况下不小于7m,临时厨房与其他房屋的距离最低不小于15m。
标签: 公路道路工程施工技术交底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10-25
目标管理牌A-质量目标:1. 工程竣工一次验收合格率100%2. 合同履约率100%3. 用户满意度90%4. 争创福州市“优质结构” 工程B-安全生产目标:施工过程中实现七无:无死亡、无重伤、无火灾、无倒塌、无重大机械伤害、无中毒、无严重违章。轻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三(3‰)以内。争创福州市“标准化工地”。C-文明施工目标:做到施工现场卫生整洁、不违章、不扰民,控制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争创福州市“标准化工地”。D-工期目标: 施工工期 日历天 ,比合同工期提前 
标签: 安全文明施工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11-11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搞好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一、授课要点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生产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2.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3.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几点要求。二、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定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事安全管理和其他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所谓“预防为主”就是对安全生产的管理 ,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11-11
交底内容: 一、基本规定在施工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运用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各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工作。二、交底内容1、安全管理1.1、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执行经理主持安全生产活动,并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2、项目部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体职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制。1.3、项目部应配备专职安全资料员,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1.4、项目部的管理要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
标签: 公路道路工程施工技术交底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二章 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 监护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营利法人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第四节 特别法人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 代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委托代理第三节 代理终止第八章 民事责任第九章 诉讼时效第十章 期间计算第二编 物权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
标签: 建筑政策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4-18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三条 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
标签: 建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