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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10-11
简介:目录:1.编 制 依 据 1.1工程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 1.2 工程施工图纸 1.3 主要建筑施工规范、规程 1.4 主要标准 1.5 主要施工图集 1.6 主要法规 1.7 其它 2.工 程 概 况 2.1 工程总体简介 2.2 工程建筑设计概况 2.3工程结构设计概况 2.4 工程特点及施工难点 2.4.1 工程特点 2.4.1.1 建筑主要特点 2.4.1.2 结构主要特点 2.4.2 工程施工特点 2.4.3 工程施工难点 2.5 施工条件 2.5.1 场地条件 2.5.2 场地类别 2.5.3自然条件 3、施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2-01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自然资源局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建发〔2022〕40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14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自然资源局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1 日 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12-14
住宅工程施工图审查案例汇编(251页ppt)_建筑施工图审查案例1.设计说明2.首层/负一层平面图3.顶层平面图4. 标准层5. 平/坡屋面6. 立面图7. 剖面、外墙大样图8. 楼梯、公共区域9. 电梯/扶梯10.厨卫房间大样图11.阳露台/空调板12.门窗栏杆13.专业配合14.其它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1、首层平面图:与外场标高关系、无障碍设计、机动车/非机动车出入口与单体关系、单元门尺寸、单元入口门禁/雨棚设置、信报箱设置等;2、顶层平面图:排水伸顶管位置,坡屋面局部净高等;3、标准层:门窗垛设置、阳露台反槛、降板部位、入户门尺寸、管道/烟道布置、门窗/柱布置等;4、屋顶:上屋面通道设置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11-15
简介:包含doc和dwg文件目 录第一章 工程概况第二章 编制依据第三章 施工部署1、项目部组织机构2、二次结构总进度计划3、材料准备和送检4、主要机具5、砌体集中加工6、预制构件集中加工7、砌体流水施工8、作业条件9、劳动力计划第四章 施工工艺技术1、墙体工艺流程2、施工方法3、质量要求及质量保证措施4、砌体实测实量要求5、构造柱、抱框柱设置6、窗台梁、腰梁、过梁设置7、打底砖、止水反坎的设置8、顶砌与墙顶塞缝9、成品保护第五章 质量通病及预防第六章 水电施工注意事项第七章 安
标签: 施工方案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1-22
陕建发[2010]280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房产局、西安市建委,杨凌示范区土地建设规划局: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doc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2-04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2015年,我省启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以来,通过试点带动、规范流程、扶持保障,有效改善了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提升了人居环境。为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好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4-02
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确保住宅项目和电力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强用电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性住房、新型农村社区住房等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及供电企业应当建立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供电设施规划设计、行政许可、施工及竣工验收等,督促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实现同步规划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