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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5-23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浙价服〔2009〕84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12-25
负面行为内容:1、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不登记,不报告。2、不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进行招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违规采用保密工程、应急工程等形式规避招标。3、不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不按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用资格预审办法的),财政投资项目不按照规定执行财政评审结果。4、授意、暗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二)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三)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
标签: 作业指导书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8-23
1、 工程项目总价表2、 单项工程费用表3、 单位工程费用表4、 分部分项工程费增(减)表5、 措施项目费增(减)表6、 其他项目费增减表7、 零星工作项目费增减表8、 主要材料、设备增减表一(乙供材料、设备表)9、 主要材料、设备增减表二(甲供材料、设备表)注:上述表格形式适用于反映结算价相对于合同价的变更、增加与调整部分。 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报送的结算价中不仅包括变更、增加与调整部分,而且需 包含原合同价未调整部分,可参照上述表格编制结算书,未调整部分对应的 送审增减量、送审增减价的值均为零,可用空白或零值表示。......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1-24
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 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 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39 号),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 〔2019〕448 号),经研究,现将我省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调整如下:一、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水利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增 值税税率调整为9%。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水利工程,建筑及安 装工程费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 3%;二、主要材料的增值税税率分别调整为 13%,
标签: 工程造价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12-22
3月25日,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市场参考价格》的通知(豫价协[2022]6号),其中规定,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顺利实施,在咨询人开展服务工作前,委托方应预付不低于30%的咨询费。3月25日,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市场参考价格》的通知(豫价协[2022]6号),其中规定,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顺利实施,在咨询人开展服务工作前,委托方应预付不低于30%的咨询费。...... 1.本办法均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费,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不足3000元时,按3000元收取。 2.工程主材、设备无论是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5-05
一、《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结合使用,两者相同条款若内容不一致时,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章、节、条、款、项、目时,招标人可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确实不需要填写具体内容时,可在空格中用“/”标示。三、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格式仅供参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布后,应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书使用。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该公告发布的所有媒介名称。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应全文引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
标签: 水利部政策规章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10-31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6号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6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具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检测职能的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按附表所列的177项收费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检测费。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
标签: 文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