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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3-18
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住房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 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 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适用本细则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9-06
1.1 为规范填充墙砌体自保温系统的工程应用,提高系统安全性和耐久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技术要点。1.2本技术要点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采用填充墙砌体自保温系统的建筑工程。1.3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申报高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以及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当外围护墙体采用全现浇施工工艺,墙体保温工程按本技术要点规定的热桥部位内置保温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时可认定该项目满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推广应用的通知》(渝建(2018〕502号)的相关要求。......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6-28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外脚手架 1.檐口高度超过24m或层数超过6层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外脚手架不得采用落地式脚手架;当采用型钢悬挑脚手架时,原则上应从2层楼面开始悬挑搭设。 2.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支承点落在建筑结构悬挑梁(板)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螺栓钢压板或角钢压板连接固定,固定段长度、固定方式及材料要求等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8-28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9-01
绿色施工导则目录1总则 (1)2绿色施工原则 (1)3绿色施工总体框架 (2)4绿色施工要点 (4)5发展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仃5)6绿色施工应用示范工程 (16) 1总则1.1我国尚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作为大量消耗资源、影响环境的 建筑业,应全面实施绿色施工,承担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1.2本导则用于指导建筑工程的绿色施工,并可供其他建设工程的绿 色施工参考。1.3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 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 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5-18
简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术语和定义 1.4 使用与修订 1.5 附则第二章 快速建造体系管理2.1 快速建造的概念2.2 快速建造的现实需要 2.3 快速建造的意义2.4 局层面体系建设 2.5 公司和项目推进要求 2.6 快速建造考核评价办法第三章 快速建造原理图3.1 基本原理3.2 一个核心 3.3 四大支撑第四章 快速建造设计与沟通4.1 业主沟通 4.2 外部关系协调4.3 设计方案优化4.4 专业图纸深化第五章 快速建造招标与采购5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9-27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
标签: 建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