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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12-29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能源局、安全监管局:公路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油气管道”)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公路和油气管道建设的快速发展,公路桥梁与油气管道交叉穿(跨)越的需求日渐增加。为加快公路和油气管道建设,维护公路和油气管道设施安全完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交通
标签: 路桥市政政策规章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12-13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和国家、本市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编制了《北京地区既有建筑外套结构抗震加固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采用《导则》第四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的,实施责任主体应当提前告知属地区县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10-31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6号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6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具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检测职能的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按附表所列的177项收费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检测费。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11-2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该文档包含两个文件:《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其中《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专业标准,本文档也有收录。内容摘要如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现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9-27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
标签: 建筑政策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10-10
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3]16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 上述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5-23
关于征集电力建设“五新”技术的通知+电力建设“五新”技术申报书+电力建设“五新”技术汇总表关于征集电力建设“五新”技术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电力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不断提升电力建设工程“优质化、绿色化、品牌化”的水平,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决定征集电力建设“五新”技术,公布电力建设“五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并重点推广应用。一、征集内容在电力工程建设实践和科技研发中总结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流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新技术: 包含目前虽已应用但仍领先的技术和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技术。2.新工艺:主要是已在
标签: 电力工程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3-22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省级安委会要加强工作统筹,及时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阶段性工作进展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1月2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4-07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经研究决定,现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执行。一、背景为了推动重庆市建设工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提高工程质量和劳动安全保障水平,重庆市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进行了管理规定。二、相关规定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以下是相关规定的概述:1. 施工单位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11-08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4〕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指导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我厅组织修改完善了《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内部 公消〔2018〕57号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灾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加强性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9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7-07
水利部监督司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工作指导手册(2023年版)的通知监督安函〔2022〕56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22年7月,水利部印发了《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2〕309号)。为指导各地区各单位加快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运用“六项机制”开展风险全链条全方位管控,水利部监督司组织编制了《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工作指导手册(2023年版)》,现印发试行。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9-20
各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项目审批部门、财政局,有关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的有关规定,规范节能评审、验收和节能报告编制中财政性资金列支行为,保障服务质量,现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费用的有关支出标准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支出标准,按照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进行分档。计算公式为: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支出标准=节能评审费用支出标准×1.2。 综合能源消费量分档节能评审费用支出标准(万元)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支出标
标签: 建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