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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 建建[2000]211号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9-27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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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若干意见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10-10

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3]16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  上述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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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电力建设“五新”技术通知+电力建设“五新”技术申报书+电力建设“五新”技术汇总表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5-23

关于征集电力建设“五新”技术的通知+电力建设“五新”技术申报书+电力建设“五新”技术汇总表关于征集电力建设“五新”技术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电力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不断提升电力建设工程“优质化、绿色化、品牌化”的水平,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决定征集电力建设“五新”技术,公布电力建设“五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并重点推广应用。一、征集内容在电力工程建设实践和科技研发中总结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流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新技术: 包含目前虽已应用但仍领先的技术和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技术。2.新工艺:主要是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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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通知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3-22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省级安委会要加强工作统筹,及时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阶段性工作进展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1月2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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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通知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4-07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重庆市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经研究决定,现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执行。一、背景为了推动重庆市建设工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提高工程质量和劳动安全保障水平,重庆市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进行了管理规定。二、相关规定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以下是相关规定的概述:1. 施工单位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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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4)3号文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11-08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4〕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指导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我厅组织修改完善了《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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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铁师发〔2010〕131号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检修作业驻站安全防护办法》通知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7-06

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检修作业驻站安全防护办法一、所有铁路营业线施工、检修作业,不论是天窗点内作业项目,还是天窗点外作业项目,不论是站内作业,还是区间作业,凡是进行需要上道或侵入限界的作业,均需指派现场防护员和驻站联络员。二、驻站联络员上岗作业时,必须携带《上海铁路局施工、检修作业派遣单》(以下简称派遣单),提前(施工作业提前40分钟)到车站信号楼,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办理登(消)记手续,方可作业。非设备管理单位(工务大修段、上海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维管段等除外)的派遣单应由建设管理单位(部门以上)审核后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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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通知(公消〔2018〕57号)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内部    公消〔2018〕57号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灾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加强性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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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9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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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费用支出标准通知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9-20

各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项目审批部门、财政局,有关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的有关规定,规范节能评审、验收和节能报告编制中财政性资金列支行为,保障服务质量,现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费用的有关支出标准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支出标准,按照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进行分档。计算公式为: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支出标准=节能评审费用支出标准×1.2。 综合能源消费量分档节能评审费用支出标准(万元)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支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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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制度通知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04-26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制度的通知甘建质〔2021〕74号各市州住建局、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甘建质〔2020〕315号),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品质和群众满意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验收和主要节点、分部验收等环节实施举牌验收制度,建立质量责任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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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2-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 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4-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3.0.9、5.0.3、10.0.6、12.0.3(6)、15.0.4条(款)。  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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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通知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4-27

建质[2008]9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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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房屋建筑工程“一张图”管理常见问题答疑(一)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9-29

合格书勘误一、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哪些内容能勘误?答:合格书中文字或数字填写错误,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权属等合法凭证信息不一致的可进行勘误。合格书中的建设工程类别、审查结论等信息不能勘误,施工图审查报告不能勘误。二、勘误表如何应用?答:勘误表需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配套使用。三、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生变更后,可否申请合格书勘误?答:若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工规证发生变更,需在图审系统完成重大设计变更后,申请合格书勘误,并在勘误表备注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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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3-12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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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通知》(水安监〔2017〕344号)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3-16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水安监〔2017〕344号)通知.pdf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xlsx.xlsx附件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xlsx.xlsx附件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xlsx.xlsx附件4: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指南).xlsx.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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