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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11-23
全面建设粗格栅提升泵房、细格栅旋流沉砂池、A2/O池、二沉池、中间水池、高效沉淀池、MBR超滤车间、接触消毒池、反冲洗废水池、污泥浓缩池、调理池、综合工房等,以及10km污水收集管网。预计总污水量为2020年为3万m³/d,远期2030年为10万m³/d(一期工程3万m³/d,二期工程为7万m³/d)。污水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出水进行深度处理后再生回用,处理后的中水由政府进行管理,本次测算不考虑中水回用收入。(1)污水处理厂设计参数如下:设计规模:3万m3/d平均时流量:1250m3/h总变化系数:K=1.42最大小时流量:1
标签: PPP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5-06
一、地基与基础工程 ..............................................................2 (一)超厚超高大体积混凝土地下外墙的单侧支撑技术 ..............................3 (二) 预应力囊式扩体锚杆在细砂层施工技术 .....................................7 (三) 基于BIM技术的钻孔灌注桩桩长预控制施工技术 .............................13 
标签: 资源合集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11-15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07年铁道部令第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11-14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08-25
本工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为咸阳路污水处理厂工程及厂外管道工程中的一部分,主要由φ1800地下污水管道、2400×2200的单孔雨水混凝土方涵、2800×2600的双孔雨水混凝土方涵、180米φ1800铁路顶管、8400平方米片石护砌组成。管道位置为原排污河河床,污水管道起点X=300209.770,Y=94272.249,终点W10井,全长约1313米;雨水混凝土方涵起点X=300206.751,Y=94261.707,终点为陈台子排水河四孔闸处,全长约1227米;原排污河平均上口宽约25米,水面宽约20米,河底宽约15米,污水深约1.8米,淤泥深约1.4~1.8米;全线特殊污水检查井11座,
标签: 电气给排水施组方案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7-18
(1)主体结构:本项目为***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东城南污水处理厂收水区域水环境治理项目珍果园污水泵站工程,泵站型式为一体化泵井,内设潜水排污泵3台,两用一备,采用C30钢筋砼基础,基础厚600mm,下设100mm厚C20垫层,基坑底标高为-5.35m,基坑开挖深度9.80m;泵井前部设进水阀井一处,基础厚500mm,垫层厚100mm,基坑底标高为-2.30m,开挖深度6.75m;污水检查井,井底标高为-1.40m,基坑底标高为-1.90m,基坑开挖深度6.35m。(2)基坑规模:本基坑东西长34.2m,南北宽28.6m,周长约115m,面积约823㎡。(3)基坑开挖深度:本工程所示标高均为绝对
标签: 岩土施工方案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3-13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镇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镇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护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
标签: 路桥市政政策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