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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8-14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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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26号)2005年9月1日实施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6-21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26号)2005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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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6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公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3-20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公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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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11-29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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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2015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9-02

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2015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科技成果,是指技术先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促进建设领域科技发展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指通过发布目录公告、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培训指导、咨询服务等活动,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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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019年9月1日实施)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8-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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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11-21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 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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