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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2-06-01
标签: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4-10-01
4.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6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3.4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 4.3.8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标签: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市政公用 装饰装修 建筑设备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城乡综合与工程防灾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20-04-01
标签: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9-04-01
标签: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20-04-01
标签: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消防工程师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9-08-01
5.3.7 江河、湖泊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6.1.8 泵房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江河、湖泊、水库的江心式或岸边式取水泵房以及岸上取水泵房的开放式前池和吸水池(井)的防洪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条的规定; 2 岸上取水泵房其他建筑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 3 水厂和输配管道系统中的泵房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处区域的城市防洪标准。 7.1.7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 7.6.9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排空、溢流等管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8-07-01
标签: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1-10-01
标签: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9-11-01
标签: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03-10-01
标签: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材料及应用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8-04-01
标签: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6-05-01
3.6.1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式中: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d——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RE——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结构构件和连接强度计算时取0.75;柱和支撑稳定计算时取0.8;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取1.0。 3.7.1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的抗震措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3.7.3 抗震设计时,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应根据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03-09-01
1.0.3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3.4.4 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路线; 2 应避免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承载能力; 3 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对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的薄弱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3.4.5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及配筋,避免剪切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压溃先于钢筋屈服,钢筋锚固先于构件破坏; 2 钢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防止局部或整体失稳; 3 构件节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