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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278-2012〗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2-06-01

4.5.4 登记官应根据审核结果在登记簿上记载相应的权利人。4.5.5房地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的登记,应在相应的登记簿上分别记载。 4.5.7 记载于登记簿的时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电子登记簿的,应以登记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点击确认之时为准; 2 使用纸质登记簿的,应以登记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签名(章)之时为准。 4.5.8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登记簿。当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时,应按更正登记程序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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