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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维护导则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9-10-01

标签: 市政公用 浙江省

〖CJJ159-2011〗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1-10-01

3.0.7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保养和校验。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在计量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 3.0.12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作业安全保护工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规定。打钻或开挖时,应避免破损供水管道及相邻其他管线或设施。 3.0.13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作业不得污染供水水质。 3.0.14 漏水探测作业时必须做好人身和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漏水探测人员应穿戴有明显标志的工作服,夜间工作时必须穿反光背心;工作现场应设置围栏、警示标志和交通标志等。

标签: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公用设备工程师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CJJ92-2016〗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7-03-01

4.4.8 分区管理的管网在建设和封闭运行过程中,应采取监测分析等措施,保障管网水质安全。 4.5.6 在实施压力调控时,应对管网水质进行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保障管网水质安全。

标签: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城镇给水排水

〖CJJ207-2013〗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4-06-01

7.4.10 对水下穿越管,应明确保护范围,并严禁船只在保护范围内抛锚。 7.4.12 作业人员进入套管或箱涵前,应强制通风换气,并应检测有害气体,确认无异常状况后方可入內作业。 7.5.3 作业人员下井维修或操作阀门前,必须对井内异常情况进行检验和消除;作业时,应有保护作业人员安全的措施。 8.1.2 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经专业认证机构检验合格。 8.2.8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必须定期进行更换和检定,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直径15~ 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a; 2 管道直径40~ 50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a; 3 管道直径大于50或常用流量大于16

标签: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CJJ34-2010〗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1-01-01

4.3.1 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热源的热水热力网,补给水水质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7.4.1 热水热力网供水管道任何一点的压力不应低于供热介质的汽化压力,并应留有30kPa~50kPa的富裕压力。 7.4.2 热水热力网的回水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超过直接连接用户系统的允许压力; 2 任何一点的压力不应低于50kPa。 7.4.3 热水热力网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应保持必要的静态压力,静态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使热力网任何一点的水汽化,并应有30kPa~50kPa的富裕压力; 2 与热力网直接连接的用户系统应充满水; 3 不应超过系统中任何一点的允许压力。

标签: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公用设备工程师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供热

〖CJJ105-2005〗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05-12-01

4.2.1 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时,除验算结构抗倾覆、抗滑移及抗浮外,均应采用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并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式中——结构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0; ——作用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4.2.6 结构在组合作用下的抗倾覆、抗滑移及抗浮验算,均应采用含设计稳定性抗力系数()的设计表达式。值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验算时,抗力只计入永久作用;抗力和滑动力、倾覆力矩、浮托力均应采用作用的标准值。

标签: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勘察设计 市政公用 建筑设备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供热

GB50963-2014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4-08-01

12.2.1 处理构筑物应设置栏杆、防滑梯、逃生通道等安全设施。高架处理建(构)筑物应设置避雷设施。 12.2.3 硫酸生产污水处理站(场)散发硫化氢及其他有害气体的设备与构筑物应封闭和设置气体收集及处理设施,并应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及报警设施。

标签: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GB50335-2016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7-04-01

4.1.5 严禁以放射性废水、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 7.1.2 再生水处理构筑物上面的通道,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7.1.3 再生水管道系统严禁与饮用水管道系统、自备水源供水系统连接。 7.1.4 再生水管道取水接口和取水龙头处应配置 “再生水不得饮用”的耐久标识。 7.1.5 再生水输配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 “再生水”耐久标识,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采用识别色,并配置 “再生水管道”耐久标识,埋地再生水管道应在管道上方设置耐久标志带。 7.1.6 再生水调蓄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7.2.4 加氯

标签: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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