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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全省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总监、专职安全员,必须在实名制平台电子考勤打卡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4-04-20

4月9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4〕12号)。01评价对象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专职安全员等3类岗位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在实名制平台实施电子考勤打卡,具体人员信息以一体化平台登记的为准。02评价规则将通过一体化平台“在建项目人员到岗履职监管”模块对上述3类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自动监管评价记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记3分、总监记3分,安全员发现1人次记2分:(一)连续5天(含5天)以上没有考勤打卡的;(二)当月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没有考勤打卡的;(三

标签: 建筑业新闻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12月23日修正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9-05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

标签: 铁路工程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包含: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样表))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8-17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7〕15号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工作,促进监督档案规范化、标准化,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10月24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促进监督档案规范化、标准化,提高监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

标签: 人防工程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3-12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

标签: 文件公告

住建部拟发布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写法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您怎么看?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3-12-06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aqc@mohurd.gov.cn,请提供签字盖章扫描件和同版本可编辑文档。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施工安全监管

标签: 建筑业新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批)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11-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的公告为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业单位要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

标签: 建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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