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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3-09-22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10-25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常态化管理制度为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实现对所有在建项目监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全面提升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此管理制度。一、实行分片管理,科长负责制。所有工程项目实行分片分区域分科室管理原则,责任科室负责所辖区域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科室实行科长负责制;每个受监项目都要明确一名质量监督员和一名安全监督员(所属片区未受监的开工建设项目由科长指定督办和查处人员),实行监管责任到人.二、实行全过程监督,每月巡检频率不少于2次。责任监督员对所辖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监督,承担监督责任。每月对所辖项目的现场监督巡查不少于2次,查处问
标签: 项目管理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9-22
电梯使用单位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落实本企业(单位)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责任,规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单位)内对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隐患管控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有关人员三、职责3.1本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3.2电梯安全总监负责电梯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
标签: 建筑电气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3-04-26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1-04-15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3-05
xxx 电力土建业务工程管理办法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电力公司土建专业分包单位及分包劳务班组的施工管理,整合分包队伍的生产管理资源,做到生产管理有序,确保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满足合同约定要求,保证分包防伍施工管理更加规范、有序,以达到管理统一,行动规范,特制订本制度。二、涉及土建范围xxx电力公司营业范畴为电力安装生产,包括电力设施安装及附属建(构)筑物修建两部份.土建构(建)筑物包括:变电站、开闭所、配电房、电缆沟、电力隧道、电力箱函、电力钢筋混凝土桥架、电力排管、箱变基础、铁塔基础等几类。所涉及分部工程有: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2-05-01
3.3.15 直接承受溅渣、热烘烤、设备和物料冲击或受酸、碱、油等侵蚀的设备基础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有可能直接接触跑漏铁钢水或熔渣的基础和地坪应设置防护层,并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 6.4.3 转炉基础及附属设施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隔热保护措施: 1 转炉耳轴墩墙靠转炉侧及前、后侧表面。 2 转炉炉下钢水包车及渣罐车轨道基础和两轨道基础间的地坪。 6.4.4 在转炉炉体下方的钢水包车及渣罐车两轨道基础间应设置钢包事故坑,坑内应设置有效的排水设施,严禁坑内积水。 7.4.3 电炉基础及附属设施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隔热保护措施: 1 电炉倾动轨道基础墩墙靠电炉侧及前、后侧表面。 2 电炉炉
标签: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岩土工程师 地基基础规范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2-09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教[1997]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建总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第三条 本暂
标签: 建筑政策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12-15
目 录一、一般规定(土建部分) 二、机械设备1、架子工 1、总 则2、瓦 工 2、塔式起重机3、石 工
标签: 安全文明施工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3-02-07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2-08-01
标签: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建筑设计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22-11-13
标签: 电力行业标准(DL)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9-11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
标签: 文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