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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10-09
生产加工企业消防安全检查 近年来,由于生产加工企业的消防安全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事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生命安全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消防安全检查成为了企业必须重视的一项工作。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生产加工企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和要点。 1. 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包括设立消防组织机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应急预案等,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完善。 2. 安排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消防安全
标签: 其他资料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2-02-22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4-06-03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9-06-01
标签: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4-08-02
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2024年8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房屋市政工程应执行本办法。建设单位负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要定期对项目参建单位人员履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资料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立即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书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七条【质量保修】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质量回访、质量维修
标签: 建筑业新闻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10-10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记录。 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按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4-10-09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4-04-18
近日,珠海、深圳、阳江发生8起工地事故,9人死亡!01日,珠海一工地发生事故,1人死亡!挂牌督办!关于珠海12英寸TSV立体集成生产基地三期项目“4·5”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的函高新区管委会:2024年4月5日14时31分许,珠海12英寸TSV立体集成生产基地三期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根据《珠海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有关规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对该起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挂牌督办,请你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切实查清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准确认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违法
标签: 建筑业新闻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4-12-25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11-16
标签: 市政安全资料全套 市政道路工程资料表格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2-03-18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4-06-26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3-12-06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aqc@mohurd.gov.cn,请提供签字盖章扫描件和同版本可编辑文档。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施工安全监管
标签: 建筑业新闻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9-11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
标签: 文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