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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用)2020年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9-18

目录1.行为准则11.1基本要求11.2建设单位质量行为要求51.3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要求71.4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求91.5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要求131.6检测单位质量行为要求171.7建设单位安全行为要求201.8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行为要求211.9施工单位安全行为要求231.10监理单位安全行为要求 281.11监测单位安全行为要求 292.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302.1地基基础工程302.2 钢筋工程332.3混凝土工程 392.4钢结构工程 462.5装配式混凝土工程492.6砌体工程 572.7防水工程 602.8装饰装修工程 652.9给排水及采暖工程692.10通风与空调工程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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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9-27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

标签: 建筑政策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要点(2019年版)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11-23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要点(2019年版)第一部分常见开裂问题防治1.1地面开裂1.     垫层混凝土应配置抗裂钢筋,抗裂钢筋应设置定位措施。新近回填 基土上的混凝土垫层厚度不宜小于100mm,并应配置①6.5及以上双向钢筋 网片,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o2.     土层超过lm时,填充墙下应设置地梁,地面下应设置结构底板。 土层未超过lm时,填充墙下宜设置地梁或混凝土放大脚基础,地面下宜设 置结构底板。具体做法应经设计确定。3.     设

标签: 建筑政策 建筑质量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11-22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原建设部等九部委56号令发布)的配套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招标。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以及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是《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以及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均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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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管理标准化导则(2020版)(648页)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5-13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工程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 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 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和《贵州省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方 案》(黔建建通〔20181113号)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导则》总共分为:《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导则》《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 为标准化导则》《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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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11-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的公告为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业单位要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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