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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166号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部 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

标签: 建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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