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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拟发布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写法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您怎么看?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3-12-06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aqc@mohurd.gov.cn,请提供签字盖章扫描件和同版本可编辑文档。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施工安全监管

标签: 建筑业新闻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表式(含线路、电缆工程;变电站土建、电气工程2020年8pdf和word两种格式)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1-05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表式(含线路、电缆工程;变电站土建、电气工程2020年8月pdf和word两种格式)

标签: 电力工程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要点(2019年版)(渝建[2019]19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4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8-01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要点(2019年版)(渝建[2019]19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4月)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要点(2019年版)》的通知渝建〔2019〕19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要点(2019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有效防治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

标签: 文件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06-16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

标签: 建筑政策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5-1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

标签: 文件公告

住建厅:项目经理因未到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暂扣安全合格证书一年,一年内不得从事安全管理等活动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4-03-13

2023年8月3日上午11时许,盐城市某中学教室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官网通报:盐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因未到项目现场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时间从2024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3日。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同时,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苏某因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项目现场安全工作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

标签: 建筑业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4-18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三条 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

标签: 建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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