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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建筑设计规范2018消防资源(展览建筑设计规范2018消防资源管理规定)

2023-07-15 00:00:00

本站通过大数据汇集整理了展览建筑设计规范2018消防资源(展览建筑设计规范2018消防资源管理规定)相关信息,一起了解一下吧!! 7.1 给水排水 7.1.1 展览建筑工艺用水的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等

分类:建筑业新闻

作者:饶晏

本站通过大数据汇集整理了展览建筑设计规范2018消防资源(展览建筑设计规范2018消防资源管理规定)相关信息,一起了解一下吧!!

7.1 给水排水

7.1.1 展览建筑工艺用水的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等条件,应按展览工艺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7.1.2 展览建筑内应根据展览工艺要求设置供展品使用的给水及排水管。当展览工艺不确定时,应预留给水、排水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预留管及预留接口应设置在设备管沟、管井内;

2 给水、排水预留接口宜每隔10m各设置一个;

3 给水预留管的管径宜为25mm、排水预留管的管径宜为50mm;

4 给水、排水预留管的接口形式应便于管道的拆装;

5 给水预留管的起端应有防流污染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6 给水预留接口的水压不宜小于0.10MPa,且不宜大于0.35MPa;

7 排水预留管与排水系统连接时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8 对于冬季可能有冰冻的地区,给水、排水预留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7.1.3 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储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7.1.4 公共卫生间宜采用感应式或自闭式龙头等节水型卫生器具。

7.1.5 展览建筑内的设备管沟应有排水措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与排水系统连接。

7.1.6 面积较大的展场宜设置地面冲洗设施。

7.1.7 汇水面积较大的屋面、金属结构屋面宜采用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

7.1.8 汇水面积较大的屋面、金属结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和溢流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并不宜小于10年。

7.1.9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设溢流设施。溢流设施的排水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7.1.10 展览建筑宜根据当地的降雨情况设置雨水收集、用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有关规定。

7.1.11 展览建筑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7.1.12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门厅、休息厅、展厅的主要出入口、疏散走道、楼梯间附近等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展厅在主要出入口、疏散走道、楼梯间附近等处设置室内消火栓后,经计算仍不能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时,可沿疏散通道设置埋地型室内消火栓;

3 埋地型室内消火栓的井盖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并不应被遮挡。

7.1.13 当展览建筑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对于室内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水炮等灭火系统。

7.1.14 自动水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规定。

7.1.15 设有自动水炮灭火系统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仓库宜设消防排水设施。

7.2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7.2.1 展览建筑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展览建筑等级、当地的室外气象条件、室内温湿度要求以及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

7.2.2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其空调系统应为参观者和工作人员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未设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应设置通风换气措施,并宜采取自然通风的措施,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室内设计参数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7.2.3 采暖地区未设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应根据展览的需要,设置采暖系统或值班采暖系统。

7.2.4 设置采暖系统的展览建筑的各功能用房室内设计采暖温度宜按表7.2.4确定。

7.2.5 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展览建筑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时间内,室内温度应保持在4℃以上,当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系统。

7.2.6 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展览建筑有经常开启的外门,且不设门斗时,宜在外门处设置热空气幕。

7.2.7 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各功能用房室内设计参数宜按表7.2.7确定。

7.2.8 展厅的气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厅的气流组织应保证展厅内的温湿度和风速满足参观者和工作人员的舒适要求;

2 当展厅的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按分层空调的形式进行气流组织设计,对展厅上部非空调区域,应采取自然或机械通风措施;

3 大空间展厅宜采用喷口侧送风的送风方式;室内气流组织应根据风口安装位置、出口风速等条件进行计算或模拟,并应根据噪声要求确定风口的特征参数;对于夏季送冷风、冬季送热风的空调系统,风口宜选用角度可调节的产品;

4 对于高度大于10m的空间,冬季应采取加速室内空气混合的技术措施。

7.2.9 空气调节和通风系统应采取过滤、消声、隔声和减振措施。

7.2.10 空调系统的用能、设计和相关设备的选择应满足节能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实际情况,宜选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2 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能源政策以及经济状况等因素,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采用适合当地的冷热源形式;

3 大空间展厅的空调系统宜设计成双风机系统;

4 空调系统的送风机和(或排)风机宜根据空调负荷的变化进行变频调速控制;

5 冬夏季空调系统运行时,宜根据空调区域的C02浓度控制空调系统的新风量;

6 空调季时间较长的地区,当经济技术分析合理时,宜设置能量收装置。

7.2.11 当展览建筑中设有吸烟室时,应为吸烟室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并宜对排风作净化处理。

7.2.12 展览建筑中展厅、等候厅、储藏室等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部位以及疏散走道等应设置排烟系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动 力

7.3.1 压缩空气的用量应根据工艺要求进行计算,供气设备及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7.3.2 燃气用量应根据用气设备的相关参数进行统计计算,燃气设施和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7.4 建筑电气

7.4.1 供配电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且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安全防范系统用电应按一级负荷别重要负荷供电;

2 甲等、乙等展厅备用照明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丙等展厅备用照明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 展览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7.4.2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进行设计。

7.4.3 展位的电源和电子信息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厅应根据其展览功能要求分区设置满足展位需求的电源和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管沟、管井或地面出线盒布点,展场应根据其展览功能要求分区设置满足展位需求的电源和电子信息系统地面出线井;

2 一个或多个标准展位应设置一组配电插座箱和语音、数据端口等;配电容量和语音、数据端口等数量应能满足其性、专业性布展需求;

3 展位配电应设置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源总开关,且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

4 电源线路和电子信息系统线路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5 地面出线盒布点、设备管沟、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线井载荷能力应与周围地面的载荷能力一致,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其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室外布置时,电源插座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6 地面出线布点、设备管沟、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线井内的电气装置和管线不应设于水管的正下方和热水管、蒸汽管的正上方,电气管线与其他管道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7.4.4 设备管沟、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线井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

7.4.5 展厅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7.4.6 展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消防安全出口标志。

7.4.7 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其内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且指示标志的载荷能力应与周围地面的载荷能力一致,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7.4.8 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宜大于0.15m;

2 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2.0m。

7.4.9 展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展厅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7.4.10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宜采用集中电源型的系统,并应按消防设备路供电。当应急照明灯具数量较少、布置分散时,可自带备用电源供电。应急照明灯具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的有关规定。

7.4.11 展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时,应设有备用照明。重要物品库房应设有警卫照明。

7.4.12 展厅和库房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暗配线方式。库房的电源开关应统一设在库区内的库房总门外,并应装设防火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7.4.13 展场应采取必要的防雷措施。

7.5 建筑智能化

7.5.1 展览建筑的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有关规定。

7.5.2 展览建筑应设置信息通信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通信系统应采用满足展览建筑业务需求的结构;

2 布线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布展实用、先进、灵活、可扩展的需求和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的传输要求,且应根据展位分布情况配置信息插座端口;

3 展厅等公共区域宜设置无线局域系统;

4 公共区域应配置公用和无障碍专用的公用;

5 应设置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

6 宜根据展位分布情况配置有线电视终端。

7.5.3 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宜设置信息显示屏、多媒体触摸屏等信息查询导引及发布系统。

7.5.4 有多种语言讲解需求的展览建筑宜设置电子语音或多媒体信息导览系统。

7.5.5 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应设置信息化应用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展览建筑的特点和具体应用要求,建立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并应满足展览、会议、信息交流、商贸洽谈、通信、广告、休闲娱乐和办公等需求;

2 宜配置展览事务管理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智能卡应用管理系统、与票务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和展览建筑需要的其他应用管理系统;

3 宜设置专用网站,并应能通过公用通信网发布展览信息、提供网上展览等服务。

7.5.6 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并应具有检测展厅空气质量和调节新风量的功能。

7.5.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展览建筑客流大、展厅分散、展位多且展品开放式陈列的特点,按不同的功能分区设置,并应采取合理的人防、技防配套措施,确保人员、财产安全和公共秩序得到保障。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7.5.8 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宜设置防暴安检和检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7.5.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7.5.10 展厅宜选择智能型火灾探测器。在单一型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可采用复合型火灾探测器。展厅的高大空间场所应采取合适且有效的火灾探测手段。

7.5.11 特大型展览建筑宜设置公共安全应急联动系统。

7.5.12 广播系统应根据展厅空间合理选择和布置扬声器,宜配置背景噪声监测设备,并应根据背景噪声自动调节音量。广播系统与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用时,广播系统应符合火灾应急广播的要求。

7.5.13 甲等、乙等展厅宜设置可根据布展要求设定工作场景模式的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应具有分区域就地控制、集中控制等方式。

7.5.14 展览建筑宜设置时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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