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单位应按批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在正常情况下,机械化集中生产的天然砂,以lOOm,或600t为一批。人工分散生产的,以200m3或300t为一检验批。不足上述规定者也以一批检验。每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和含泥量检验。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盐含量。在发现砂的质量有明显变化时,应按其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取样检验。
砂产量比较大,而产品质量比较稳定时,可进行定期的检验。
在新产源开发前,应对产品按有关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砂的使用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样品编号;工程名称;样品产地和名称;代表数量;监测条件;监测依据;监测项目;监测结果;结论等。
砂的数量验收,可按重量或体积计算。测定重量可用汽车地秤或船舶吃水线为依据。测定体积可按车皮或船的容积为依据。用其他小型工具运输时,可按量方确定。
砂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离析和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和规格分别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