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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突发!8死1伤!9人被批准逮捕、3人被拘留、住建局局长/副县长等20人被追责!

2022-04-11 13:41:00

分类:建筑业新闻

此前,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将广东汕尾陆河县“10·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列入《节假日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本文将对此事故进行回顾,以示警醒,“安全”二字要牢记。

广东汕尾陆河县“10·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

事故详情

2020年10月8日10时50分,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的天面构架模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约1163万元。直接原因

1、违规直接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且该支撑体系未增设加固立杆,也没有与已经完成施工的建筑结构形成有效的拉结;

2、天面构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当,未按要求先浇筑结构柱,待其强度达到75%及以上后再浇筑屋面构架及挂板混凝土,且未设置防止天面构架模板支撑侧翻的可靠拉撑。

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

涉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违法违规建设经营,施工管理混乱。

层层违法转包、分包给没有相关证照和资质的个人。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到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只派出实习生到施工现场收集资料。

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造假,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台帐记录造假。

未进行图纸会审,未取得《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

2、监理单位:

严重违反规定,工作形同虚设、制度不落实,弄虚作假,聘请无证人员实施监理工作;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2人均为挂靠人员,未驻场履职。

3、设计、图审单位:

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审图不到位;

4、建设单位: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督促管理缺失。

派出1名不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也没有明确其工作职责,导致失管、挂空档。

处理意见

一、9人已被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法人、副总、包工头、施工安全员、一级建造师、测绘员兼施工员;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陆河分公司负责人。

二、3人被拘留,其中2人取保候审

施工单位的搭设外脚手架的“小工头”被拘留;

监理单位的实际驻场监理员和实习监理员被拘留,取保候审

三、涉事项目中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苏某某、叶某某等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20名公职人员被追责,主要为建议纪委监委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深刻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等。

(一)对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华,男,本科文化程度,法人兼总经理。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余某辉,男,大专文化程度,副总经理,负责工程安全工作。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杨某平,男,中专文化程度,涉事建筑的“包工头”,项目实际负责人,事发现场作业的主要负责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丘某艳,男,“包工头”杨某平聘请的陆河看守所项目施工安全员,没有持证上岗。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5.黄某长,男,专科文科程度,聘用的一级建造师,其明知其建造师资质及本人姓名被任命为陆河县看守所项目负责人,虽然有要求变更,但仍于聘用期届满时于2020年9月17日,再与施工单位续签聘用合同,但一直未到岗履职,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6.叶某钦,男,初中文化程度, “包工头”杨某平雇请的测绘员兼施工员,没有持证上岗。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7.吴某旺,男,初中文化程度, 承包陆河县看守所工地搭设外脚手架的“小工头”, 没有持证上岗,安排无证人员作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2月3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

(二)对工程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林某航,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 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田某,男,涉事工地总监理工程师。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彭某栋,男,陆河分公司负责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刘某专,男,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监理部实际驻场监理员。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5.谢某,男,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监理部现场实习监理员,未取得监理员相关资质,假冒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三)对设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对院长、陆河分公司负责人、建筑总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陆河分公司结构设计助理工程师等4人依法实施处罚。

(四)对审图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对汕尾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兼结构审图师等2人依法实施处罚。

(五)对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建议纪委监委对以下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1、朱某文,男,陆河县公安局副局长。

2、彭某波,陆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副大队长。

3、刘某进,男,陆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

4、刘某远,男,陆河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陆河县看 守所迁建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

5、丘某肖,男,陆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教导员。

6、朱某耿,男,陆河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

7、陈某冲,男,陆河县公安局水唇派出所长

(六)对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纪委监委对以下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1、罗某声,男,陆河县住建局局长

2、黄某军,男,陆河县住建局副局长

3、彭某双,陆河县住建局质安站负责人

4、彭某洲,男,陆河县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股负 责人

5、彭某升,男,陆河县住建局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股负 责人

(七)对陆河县委县政府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陈某勇、罗某新, 常务副县长叶某美作出深刻检查。

2.彭某洁,男,陆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建议由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3.林某毅,男,陆河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八)对汕尾市住建局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对以下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1、吴某昊,男,汕尾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2、刘某棠,男,汕尾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程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3、余某治,男,汕尾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

(九)其他人员的处理意见在陆河县看守所项目项目中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苏某某、叶某某等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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