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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一起起重伤害事故致2人死亡!1人被追究刑责!总监、项目负责人被罚!

2022-04-12 11:59:00

分类:建筑业新闻

4月6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26日12时左右,姜堰区桃源雅居二期工程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亡,直接经济损失378.1672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升降机拆卸作业人员未按照《SC型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逐节拆除标准节,也未按要求先拆除施工升降机道附墙架(处)以上的标准节,而是先拆除了道附墙架与导轨架的连接螺栓,导致附墙架与导轨架分离。此时,施工升降机上端自第二道附墙架以上悬出高度达15米左右,不符合《SC型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高度时最上面一道附墙架以上悬出高度不得超过7.5m”的要求,加之只有西侧吊笼处于高位,施工升降机上部荷载超出导轨架的抗倾翻力矩,导致事故的发生。

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钱某布,违章拆卸施工升降机,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亡,建议不予追究。

2.朱某均,违章拆卸施工升降机,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亡,建议不予追究。

3.钱某旺,个人以中程公司名义承揽施工升降机拆卸施工,未对拆卸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管理。钱某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孙某桥,项目总监,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及时巡查发现并制止施工升降机拆卸施工现场违章行为。孙希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的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5.王某,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升降机拆卸施工现场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对违章拆卸施工升降机失察。王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百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报告原文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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