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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破坏事故现场,总包单位现场负责人被追刑

2022-04-28 14:12:00

分类:建筑业新闻

2020年4月23日下午13时30分许,市顺义区农村污水治理工程大孙各庄镇大崔各庄村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现场施工人员曹某庄(男,71岁)受伤,后经医疗部门抢救无效亡。

事故经过


   2020年4月23日13时30分许,劳务公司班组长兼测量员张某争带领曹某庄等6名工人在大孙各庄镇大崔各庄村村西公共卫生间西侧进行沟槽开挖作业。13时55分,工人贾某军驾驶挖掘机开挖沟槽,14时31分,工人高某升、曹某庄在沟槽未采取支护的情况下进入沟槽内清理渣土,沟槽南侧渣土突然滑落,将曹某庄埋入土中,后经医疗部门抢救无效亡。

事故发生后,总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王某芝安排现场工人回填事故沟槽,调查人员赶到时,事故现场被破坏。

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劳务公司工人曹某庄,在沟槽未进行支护的情况下进入沟槽内作业。

2.劳务公司未对事故地段沟槽采取支护措施,且进行作业。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劳务公司未能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劳务公司未按照深基槽开挖及支护施工方案安排工人进行作业。

3.总包单位未能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总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未保护好现场,并组织人员回填沟槽破坏事故现场。

5.总包单位对分包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违章作业的情况。

事故现场勘查


调查人员赶到现场时,事故沟槽已被回填,事故沟槽长约6米,上宽约1.5米,下口宽约0.9米,深约2.8米,北侧地面有两处血迹,出事沟槽西边30米停有一辆挖掘机及防护栏杆。

事故处罚

1.劳务公司工人曹某庄,在沟槽未进行支护的情况下进入沟槽内作业,属违章作业,鉴于其已亡,不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劳务公司未对事故沟槽采取支护措施,安排工人进入沟槽作业,其行为违反了《PPP项目大崔各庄村深基槽开挖及支护方案》2.2“放坡比例调整为1:0.33,此放坡系数需在开挖深度超过1.5米时采取支护措施”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安全生产法》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劳务公司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劳务公司总经理陈某才未能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项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陈某才处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罚款。

4.劳务公司项目经理刘某星未按照深基槽开挖及支护施工方案安排工人进行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01-47-2000)5.2.13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总包单位负责人樊某未能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令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严肃追究和处理。

6.总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王某芝在事故发生后未保护好现场,并组织人员回填沟槽破坏事故现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总包单位大崔各庄村工区项目执行经理易某南对分包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违章作业的情况,责令总包单位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严肃追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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