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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pdf

2023-12-28 14: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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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日期:2023/12/28

修改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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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前言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提出总量控制、减量发展的新理念、新要求,城 市发展进入有机更新时代。不搞大拆大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大量既有建筑通过 改造的方式获得新的使用功能、提升建筑品质,正在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形式。

由于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经济、技术水平以及技术标准不完善等原因,很多既有建 筑的消防性能水平较差,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火灾安全隐患。但由于既有建筑改造的特点, 与新建建筑有很大不同,在改造过程中,因历史发展阶段原因,受现状客观条件限制, 难以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这造成了很多建筑改造因上述困难受到抑制,或只能拆除 重建,或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改造缺少合法依据。如果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论 证方式履行审批流程,程序繁琐,审批工作量大。这个现象成为制约我市城市有机更新 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瓶颈。

为解决此矛盾,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既有建筑 改造消防设计专项研究,在此基础上,经过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并经组织专家评审、报 批等程序,制定了本指南,为我市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设计、审查等工作提供依据和指 导。本指南涉及的消防设计要求内容,可按照本指南执行,其他内容仍应执行现行消防 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指南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负责技术解释。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各种问题,欢迎提出意见建议,以便继 续改进完善。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 1号院。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郑 实 王 哲 叶依谦 薛 军 黄季宜 孙成群 祁艳梅 薛沙舟 韩全胜 叶 菁 王 芬 龙亦兵 从 振

主要编审人员:施卫良 陶志红 叶 嘉 韩 迪 陈少琼 侯春源 任 玮 涂晓明 李晓艾

主要审查人员:倪照鹏 赵克伟 刘文利 蒋 媛 刘吉臣 米 忠 李俊民 于振阳

目次

1 总 则 5

2 基 本 规 定 7

2.1 一般规定  7

2.2 改造工程分类及设计标准  9

3 建 筑 设 计 13

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3

3.2 总平面布局  13

3.3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14

3.4 安全疏散和避难  17

3.5 建筑构造  22

3.6 灭火救援设施  25

4 消 防 设 施 27

4.1 消防给水设施  27

4.2 防烟和排烟设施  30

5 消 防 电 气 32

5.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32

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3

5.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3

附录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35 

1总则

1.0.1 为贯彻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提出的总量控制、减量发展的新

理念,推动城市有机更新,保障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安全,合理确定既有建 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标准,制定本指南。

【说明】北京的城市建设已从增量发展进入到存量发展的阶段,城市更新逐渐成 为城市建设的主流。据统计,2020 年北京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3742 项,其中既 有建筑改造的项目占 81%。

除少量既有建筑改造专项标准外,建筑设计技术标准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但实际上,既有建筑改造受各种历史客观条件限制,往 往难以满足现行各类建筑设计技术标准。消防技术标准作为强制性技术标准,矛 盾尤为突出。

如何执行技术标准成为既有建筑改造各方的“痛点”,也是政府监督的“难 点”,更是既有建筑改造目前最大的“堵点”。为了解决既有建筑改造中的消防标 准适用性的突出困难,指南编制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在保证消防安全的目标 下,创新方法,注意到既有建筑改造中查找和执行当时的消防技术标准的困难, 确定若干条可行性强的既有建筑消防改造设计技术要求和措施,为我市既有建筑 改造的消防设计、审查以及验收等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的名称及内容中,所提到的既有建筑改造所指的范围 为广义概念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包括《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既有建筑维护与 改造通用规范》中所提及的既有建筑维护、改造和改建的范围,也即包括了建筑 原使用功能改变或不改变的情况。

1.0.2 本指南适用范围:

1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民用和工业建筑改造项目:

2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建筑利用改造项目:

3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临时性建筑、村民自建 住宅、老城区胡同四合院等的改造。

【说明】本指南不适用的建设活动范围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 规定》(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令第 51号)第 41条中规定的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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