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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审批制度(3页word可编辑).docx

2024-04-02 11: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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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日期:2024/04/02

修改日期: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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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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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危险作业审批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危险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危险作业

指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对周围人员和设施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范围包括高空作业、带电作业、禁区内明火作业、有爆炸危险的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

2.2高空作业

指无固定防护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以上的作业。

2.3带电作业

在不停电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供电线路或设备维修的作业(不包括用验电笔、仪表带电查找电器故障、不停电更换熔断器、更换照明灯及在安全电压内作业等)。

3职责

3.1 安全主管部门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危险作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2 保卫部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动火、爆炸危险作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3 各部门

负责对本单位高空、带电、动火、有爆炸危险及中毒和有窒息危险的作业项目,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审批。并对作业中制定具体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凡从事危险作业工作,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经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及本单位生产副总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4.2高空作业

4.2.1作业班组及人员要结合高空作业特点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2.2作业前,作业人员要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明确作业人、监护人、安全负责人、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作业时间段等。

4.2.3临时维修性质的高空作业(2小时以内),《危险作业审批单》必须经作业班组所在车间主任(部长)及安全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4.2.4其他高空作业,《危险作业审批单》必须经车间主任(部长)签字、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审核签字、本单位生产副总批准后,方可作业。

4.3带电作业

4.3.1不准带电作业,必须停电后方可进行维修等作业。

4.3.2当设备、设施维修确需进行带电作业时,作业班组及人员要结合作业的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3.3作业前,作业人员要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明确作业人、监护人、安全负责人、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作业时间段等。

4.3.4《危险作业审批单》必须经车间主任(部长)签字、本单位设备(电气)管理部门审核签字、本单位生产副总批准后,方可作业。

4.4禁区内明火作业

4.4.1作业班组及人员要结合禁区内明火作业热点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4.2作业前,作业人员要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明确作业人、监护人、安全负责人、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作业时间段等。需要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报批的,应在报批后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

4.4.3《危险作业审批单》必须经车间主任(部长)签字、本单位防火管理部门审核签字、本单位生产副总批准后,方可作业。

4.4.4非禁区内动火按照《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火证后,方可动火。

4.5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5.1作业班组及人员要结合有爆炸危险的作业特点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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