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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规〔2023〕10号.docx
2024-09-13 12:55:44
文件格式:docx
文件大小:20KB
上传日期:2024/09/13
修改日期: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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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文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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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MB1581812/2024-02322
成文日期:2023-12-12
生效时间:2024-01-14
发布日期:2024-01-11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成办规〔2023〕10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围绕全面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推动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市人民,加快打造高品质生活宜居地,提升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提高老旧小区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纳入社区发展治理范畴,遵循“政府引导、社区搭台、业主主体、各方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实施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
(二)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必须满足房屋结构、消防等相关安全要求,不降低原既有住宅安全水平和消防要求。
(三)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四)申请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应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需要占用道路、绿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责任主体
增设电梯的业主是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增设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
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委托同时具备电梯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代理业主,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手续办理、履行承诺和建设期间的质量安全协调管理。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整体吊装或组装方式,严禁现场除锈和喷漆作业,并依照委托承担建设质量安全、使用期间安全责任和环保责任。
设计单位对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是否具备安全条件进行技术论证,负责增设电梯示意方案的制定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各级工程建设标准和政策要求,确保设计质量,依法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打围规范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地下管线保护和文明施工负责。
电梯安装企业负责电梯的安装调试,在工程验收前完成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承担电梯安装质量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承担维保和应急救援责任。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等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安全与节能管理,监督电梯的维保工作质量,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社区居委会负责公示意见收集、平台搭建、异议调解和抄告街道办事处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社区居委会增设电梯工作,组织业主调解,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落实政府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四、设计要求
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实施主体应提供原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和竣(施)工图,无原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现场确认。
鼓励采用装配式钢结构设计方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按照《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工程技术标准》(DBJ51/T033-2020)等专业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图纸需按照相关要求上传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
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同一小区内增设电梯需保持外观、风格相协调。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涉及燃气、用水、用电等安全时,应在设计阶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得超越既有建筑用地红线,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楼梯间安全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原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严禁通过加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扩大住宅套内使用面积,不得将候梯厅、连廊变为业主的独用空间,新增连廊应按国家、省、市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控制连廊跨度与外挑尺寸。因客观因素须超过上述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的,需由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规划和自然资源以及城管等部门研究形成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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