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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5-05-01
6.1.2 经过行、蓄、滞洪区铁路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6.2.2 经过行、蓄、滞洪区公路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6.3.5 当河(海)港区陆域的防洪工程是城镇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时,其防洪标准不应低于该城镇的防洪标准。 6.5.4 经过行、蓄、滞洪区的管道工程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7.2.4 最终确定的核电厂设计基准洪水位不应低于有水文记录或历史上的最高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3-05-04
标签: 水利行业标准(SL)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7-14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最新)1 总则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1.4 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3-03-22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7-12-08
标签: 水利行业标准(SL)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2-03-24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