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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1-11
《工程信息化项目建设监理细则》(LDS-XZ-XXH-01)1.总则1.1编制依据《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电气装置安装及验收规范》(SL60)《电气建设安全工作规程》(SDJ6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96)《低压电气基本标准》(GBJ49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60168)《水位观标准》(GBJ138)《工业企业通讯设计技术规定》(GBJ42)《微型数字电子计算机通用技术条件》(GB2887)
标签: 电气给排水监理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8-16
秀山县海绵城市(试点区域)建设项目工程旁站监理细则一、方案编制依据1、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旁站监理管理办法》。2、政府为业主建设项目所下达的文件(项目审批文件)。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4、设计、勘察系列文件。5、现行的技术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规程等。主要的规范、标准见表1-2。6、业主与承建商及物资供应商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物资供应合同。7、经公司批准同意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其他图、表、文件资料等。8、经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等。二、监理人员配备为确保工程质
标签: 建筑监理细则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12-28
目 录第一章、工程概况第二章、监理依据第三章、监理范围及目标第四章、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细则第五章、施工阶段监理细则第六章、施工质量控制监理细则第七章、工程进度控制监理细则第八章、投资控制监理细则第九章、合同管理监理细则第十章、信息管理监理细则第十一章、安全文明管理监理细则第十二章、组织协调建设规模: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约8110万元,道路路线总长10713.041米,面积123099.07.59平方米,雨水管道总长:7075米,污水管道总长:6810米,电力管线总长:64055.93米,通信管线总长:42168.98米,交通标线11759.44米,人行道旧铺装拆除面积及
标签: 市政路桥监理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6-13
1 总则1.0.1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应在升压站和风机基础第一罐混凝土浇筑前进行。2、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2.0.1进场的责任主体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已建立,人员已到位。2.0.2已进场的工程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按规定复检合格,2.0.3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批。2.0.4施工现场供水、供电、通讯、道路等满足施工需要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R3.1 建设单位3.1.1工程项目按规定基本完成招投标并与承包商签订合同。3.1.2项目负责人已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已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3.1.3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已建立,质量管理人员已到位。3.1.4质量管理制度己发布。3.1.5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7-12
2024年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提升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防治水平,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美丽重庆建设大会等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力度和深度,深入开展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防治“大排查、大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9-18
目录1.行为准则11.1基本要求11.2建设单位质量行为要求51.3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要求71.4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求91.5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要求131.6检测单位质量行为要求171.7建设单位安全行为要求201.8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行为要求211.9施工单位安全行为要求231.10监理单位安全行为要求 281.11监测单位安全行为要求 292.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302.1地基基础工程302.2 钢筋工程332.3混凝土工程 392.4钢结构工程 462.5装配式混凝土工程492.6砌体工程 572.7防水工程 602.8装饰装修工程 652.9给排水及采暖工程692.10通风与空调工程73
标签: 施工方案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9-27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
标签: 建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