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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提升行动方案.doc

2024-07-12 1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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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日期:2024/07/12

修改日期: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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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2024年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环境污染防治提升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防治水平,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美丽重庆建设大会等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力度和深度,深入开展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防治“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在前期“治气”攻坚等专项整治基础上,聚焦环境污染问题排查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惩戒,不断完善环境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抓好环境污染防治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切实降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活的不良影响,助力高水平打好长江经济带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攻坚战,兼顾实现环境、安全、质量、效益共赢。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各方施工污染防治责任

1. 压实参建单位责任。督促建设单位持续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制度,充分发挥建设单位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和工程建设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作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扬尘、噪声、污水等污染防治措施。不折不扣执行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和监理信用管理办法,督促、保障监理企业公平、独立、积极、有效发挥旁站作用。

2. 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施工污染防治的职能职责,以发现和解决施工污染问题为重点,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按职责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持续保持施工污染防治监管高压态势。

(二)强化施工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建设单位牵头会同施工、监理等其他参建单位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要求。

1.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控制污染责任,并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全过程管理。应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渝建质安〔2020〕40号)《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标准》(DBJ50/T-386-2021)等文件标准要求,编制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逐项落实施工现场封闭施工、地坪硬化、车辆冲洗、砂浆搅拌、烟气控制、裸土覆盖、高空垃圾、运输管理、湿法作业、智能监控等扬尘控制十项规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应按照《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立即响应,落实移动源减排措施、扬尘源减排措施和其他减排措施,达到停工标准的,立即停工。其中重点应强化裸土覆盖、湿法作业、渣车运输管理等重点环节管理。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和临时堆放的土石方,原则上应采用符合规定的防尘网等措施进行全覆盖。进行土方工程等作业时,应分段揭掀防尘网,当天完工后应及时恢复覆盖;裸露或堆放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采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河沙、水泥等易扬尘物料,应使用密闭式防尘棚进行存放。施工围挡顶部及场内道路两侧应设置喷淋系统;进行土方工程等作业时,应采取分段施工、择时洒水、雾炮压尘等措施,雾炮配置应符合“一点一炮”的要求,土方必须达到湿润状态;进行石材、饰面砖等切割的,应在指定作业点进行,严禁露天切割,指定作业点应有隔音、降尘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立“劝导站”,确定专人负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出入管理,严禁渣车密闭不严实、超载冒装、带泥上路、车身脏乱等情形发生。

2.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应在现场醒目位置公示项目有关信息和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合理安排强噪声机械位置,通过设置隔音棚等设施、错时施工等措施,减少对附近居民产生的影响。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严禁鸣笛,场内道路采用钢板进行硬化处理的,应采取针对性降噪措施。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应当于开始施工1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3. 水污染防治措施。应按照分质、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标《重庆市建筑工地排水技术标准》(DBJ50T-404-2021)等,编制施工排水方案,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并综合采取沉淀、隔油、一体化处理、再生利用等技术措施,确保工地排水处理达标后外排,严禁未经处理散排至工地周边,不得偷排、私排、直排入市政管网或周边水体。其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等预处理达标后应就近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或者用吸粪车密闭外运处理(应有台账)。施工废水应分情形处置。一般废水经拦渣、沉砂等措施处理达标后就近排入市政雨水管渠或自然水体,有条件时宜进行再生利用;泥浆水等废水应经三级沉淀后等措施处理达标后就近排入市政雨水管渠或自然水体;危险废水应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场地雨水应沉砂后排入市政雨水管渠或自然水体,有条件时宜再生利用;当施工废水和场地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渠时,接入管管径不应超过市政雨水管渠管径,且不得影响市政雨水管渠的正常排水功能。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定期对排水处理设施进行维保,对工地排水排放情况进行巡查。

4. 做好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按减量化管理要求,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和工程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其中工程垃圾分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和其他固体废物等三类。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分类堆放点应根据垃圾种类设置对应的标识标牌,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鼓励施工单位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同时,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和城市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收集存储、倾倒运输、消纳处置等有关工作。

(三)开展施工现场污染防治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

1. 项目自查自纠(即日起至4月15日并长期保持)

建设单位牵头会同施工、监理等其他参建单位工程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施工现场污染防治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对排查出的污染问题建立清单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并形成工作开展情况存档备查。各项目应于4月15日前完成首轮排查整治,并将施工现场污染防治作为安全隐患“日周月”排查重要内容长期开展。

2. 监督机构全覆盖检查(4月1日至4月30日并长期保持)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排水主管部门和市质安总站、市排水中心按职责根据监管项目实际情况和本方案要求,对每个项目施工现场污染防治情况开展全覆盖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跟踪督导,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整改到位。各单位于4月30日前完成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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