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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条例》解读.pdf

2024-07-15 16: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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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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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一、《条例》的特点 

(一)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

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大家都知道,改革开放特别是 2004 年《投改决定》颁

布以来,我国实行了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投 资体制改革,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 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 号),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在 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成效显著。 近年来企业投资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95%,民间投 资保持在 60%以上。《条例》着眼于巩固改革成果和继续深化 改革,对坚持改革方向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主要体现在以 下三个方面:

一是为坚持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条例》严 格限定政府投资范围,在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政府 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以非经营 性项目为主”。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强调政府投资不能越位,必须牢牢把握“有所不为”的边界,集中于“市场 失效”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投资机会,不与市场主体争利。 

二是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

的关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有关政 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 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考虑到 公共领域项目具有成本较高、盈利能力不足的特点,政府要 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带动社会投资,扩大社会投资范围,增 强社会投资动力,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三是遵循“竞争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条 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 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本条规定的目的, 实际上是强调安排政府投资要坚持普惠性原则,特别是要平 等对待民间投资主体,不得因为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而区别对 待。

(二)贯彻了新发展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为促进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投

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 则”。符合了这 4 项原则,就能更好的发挥政府投资在经济 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社会发展水平,使 广大人民群众更好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更有获得感,从而真 正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加强补短板的要求。党的 

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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