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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05-31
目 录1 临边防护 11.1基坑周边防护 11.2 结构周边 21.3 预制混凝土梁、钢梁周边 61.4 楼梯侧边 61. 5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楼层出入口两侧边 72 洞口防护 82.1一般规定 82.2小洞口防护(短边尺寸小于500mm) 92.3小洞口防护(短边尺寸小于1500mm) 92.4 大洞口防护(短边尺寸大于1500) 103电梯井、管道井的防护 114防护门 124.1施工电梯楼层出入口 124.2物料提升机楼层出入口 135安全通道 145.1临街安全通道 145.2现场安全通道 155.3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地面进料口的安全通道 1
标签: 安全文明施工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12-08
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一、概述1.1.工程概况本项目为介休市**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建设规模为 3818 亩,全部建设为高效节水农田。**村灌溉水源为深井,村内现有深井 6 眼,均出水正常,满足灌溉所需水量;村内主要灌溉方式为渠灌,部分农田已铺设管道,本项目新铺管道与原有管道相连通,形成完整管道系统;田间路多为土路,根据现状道路情况改造为混凝土路或砂砾石路。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井台 6 处,新建井房 6 座,安装水泵 2 台,铺设低压线 150m,UPVC 管道铺设 31964m,其中φ110UPVC 管(0.6MPa)10391m,φ110UPVC 管(1.0M
标签: 水利施工方案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4-12
2023年安全评价收费参考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也逐渐增强。安全评价作为一种重要的安全管理手段,对于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为安全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因此,制定合理的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对于促进安全评价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2023年安全评价收费参考标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安全评价的项目内容安全评价的项目内容包括现场勘查、数据收集、分析评估、报告编写等多个环节。各个环节所涉及的工作量和专业知识水平不同,因此可以按照项目内容的不同进行收费。例如,对于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价,包括对建筑结构、供水供电、通讯网络等方面的
标签: 安全文明施工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09-01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7-10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2024 版)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试行)》渝建质安(2020)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1-02
目 录1 总体要求 12 防止高处坠落事故 33 防止坍塌事故 64 防止起重伤害事故 155 防止触电事故 246 防止物体打击事故 267 防止机械伤害事故 278 防止火灾事故 289 防止放炮(爆破)事故 3310 防止场内车辆伤害事故 3511 防止淹溺事故 3612 防止灼烫事故 3713 防止有限空间作业中毒和窒息事故 3814 防止管道吹扫事故 4015 防止烟囱、冷却塔筒壁施工事故 4116 防止锅炉、汽机大件设备吊装事故 4317 防止太阳能热发电施工事故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1 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已于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俞正声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
标签: 建筑政策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8-04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标准。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分厂(分站)应按有关要求绿色生产,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加大科研经费投入,
标签: 建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