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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4-26
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co-environment Oriente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 EOD)模式创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模式试点实施情况,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 EOD 模式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通过产业链延伸、组合开发、联合经营等方式,推动公益性较强的生态环境治理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增值反哺、统筹推进、市场化运作、一体化实施、可持续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2-17
电厂二期15MW发电机组调试报告汽 机 部 分一、各泵试验报告:1、凝结水泵:型号4N6T,流量40m3/h,扬程60m;电机型号Y180M-2,功率22KW,电压380V,电流42.2A。(共两台)射水泵:型号IS125-100-250C,流量180m3/h,扬程50m,电机型号:Y225M-2功率45KW,电压380V,电流83.9A(共两台)循环水泵: 型号6OOTSS-32A ,流量3000m3/h,扬程23m,轴功率211.13KW,转速970r/min ,配用功率250KW,效率89% ,出厂编号70013电动机型号Y3556-6,功率250KW
标签: 电力工程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7-12
2024年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提升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防治水平,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美丽重庆建设大会等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力度和深度,深入开展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防治“大排查、大
标签: 文件公告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标签: 法律法规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9-20
各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项目审批部门、财政局,有关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的有关规定,规范节能评审、验收和节能报告编制中财政性资金列支行为,保障服务质量,现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费用的有关支出标准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支出标准,按照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进行分档。计算公式为: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支出标准=节能评审费用支出标准×1.2。 综合能源消费量分档节能评审费用支出标准(万元)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支出标
标签: 建筑政策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4-0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1 总 则1.1 为科学辨识与评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及其风险等级,有效防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等,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的辨识与风险评价。1.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以下简称危险源)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潜在能量和物质
标签: 水利部政策规章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4-18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三条 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
标签: 建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