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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8-12
吊车安全操作规程1、班前不得饮酒;操作前须穿戴好劳保用品。2、不准起吊固定物件、易燃易爆物;不准超负荷起吊;不准超速行驶;不准在所吊重物上面或下面站人。3、不得沿主梁方向斜吊物品,要保持钢丝绳的垂直,在翻转被吊物时,不准有大于5°的斜拉斜吊,更不准用起重机作牵引使用。4、使用前,应对制动装置、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5、起吊物件时,当物体在未离地面前尚未挂牢时,不准起吊。6、吊运较重的物品时,应做起落试验,先将重物吊离地面50cm左右既停车,再下降(不落地),以检查制动器是否良好、可靠。7、吊车启动前,须发出开车信号;启动后不得进行注油、擦拭;未停电前不准跨越车进行
标签: 安全文明施工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4-07
一、通用安全交底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首先搞好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三级安全教育经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培训后,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岗。未满18周岁人员严禁上岗作业。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高处临边或者高空作业正确穿好安全带。3、各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该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该工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4、每天作业前,作业人员首先观察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后方可操作。5、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别人不受伤害。6、施工作业时,严禁上下交叉作业,严禁上下交叉作业,作业人员首先观察上面或下面是否有其他操作人员,确保安全后
标签: 技术交底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9-05
班组安全建设总结班组建设安全汇报材料一、 班组建设工作机构:1、 领导小组成员:组 长: (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 (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组 员:(由工会、 工程技术部、 公司办、 安质部、 人力资源部、 党委办的主要领导担任)2、 办公室成员:工会生产干事、 女工干事、 工程技术部技术干事、 公司办秘书、 安质部安质干事、人力资源部调配干事、 党委办宣传干事。3、 具体分工:①工会: 参与班组建设规划的制定, 负责班组文体活动的指导工作, 负责班组劳动保护工作, 组织策划班组开展劳动竞赛、 技术比武、 岗位练兵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负责班组建设评先、 表彰、 奖励工作。②人力
标签: 项目管理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0-12-24
1、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有详细安全措施及安全生产专篇。2、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分项,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组织设计,包括脚手架、模板工程、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作业、塔吊、井架、施工电梯以及各大型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基础和附着的设计,孔洞临边防护,以及爆破施工、水下施工、拆除施工、人工挖孔桩施工等。各专项施工安全组织设计,应包含有设计依据、计算书、详图和文字说明等。3、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各专项施工安全组织设计应由企业总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企业各专项技术负责人签名审批,公司盖章。4、填写"专项施工安全组织设计目录"。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4-07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
标签: 建筑政策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05-26
目 录一、概述 1二、工作范围及内容 1三、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13.1项目组织机构 13.2现场人员安排 3四、质量控制指标 34.1监测设备种类型号及技术指标 34.2监测周期与频率 54.3监测控制值与警戒值 6五、施工方法 65.1变形监测 75.2渗流监测 105.3应力应变监测 125.4巡视检查 145.5现场设施的保护、防护 155.6信息化施工与信息反馈 165.7自动化系统 175.8应急处理 20六、质量保证措施 216.1 质量控制措施 216.2 监测注意事项 23七、仪器设备的检查与交货验收 247.1 仪器进场的检验 247.2 仪器设备埋设安装质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3-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窝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发行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 (一)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 (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第四条 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第五条 地(市)级
标签: 文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