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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4-05-27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强化源头治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资质人员考核要求。申请由我局负责审批和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半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注册建造师半年内有两家以上(含本数)不同企业注册记录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二、加大资质动态核
标签: 建筑业新闻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1-03-31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24-07-02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03-31
标签: 道路施工组织设计 桥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3-04-24
类别:问答发布时间:2024-11-05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3-11-16
11月9日,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3〕11号),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同时废止。新增: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职称证书在资质申请、招投标时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公开招聘、岗位竞聘等。相关单位在办理资质申请、招投标等业务时,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已对应的职称证书使用。以上应用场景均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截至目前,全国31省只
标签: 建筑业新闻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4-02-04
关于在其他单位注册(登记)其他职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名单的公示我部在2023年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评审工作中发现,部分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在其他单位注册(登记)其他职业资格,涉嫌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关于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规定。为加强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现将有关人员名单及相关问题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3个月(2024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保护个人
标签: 建筑业新闻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3-12-07
12月5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aqc@mohurd.gov.cn,请提供签字盖章扫描件和同版本可编辑文档。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
标签: 建筑业新闻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03-31
标签: 道路施工组织设计 桥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类别:建筑新闻发布时间:2024-01-21
继天津人社局官宣一造可直接认定工程师职称后,黑龙江近日也发布通知:一造可直接认定工程师/审计师!黑龙江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规范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2号),重新规范建立了50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同时对政策文件依据进行了调整更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按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无需换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增加了“取得职业资格后未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不予计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规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明确对应
标签: 建筑业新闻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11-21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 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
标签: 文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