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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27-2012〗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类别:规范实施时间:2013-05-01

2.0.4 城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时,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2.0.8 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3.4.1 城镇中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文化街、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文体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配套公共厕所,并应满足流动人群如厕需求。 3.4.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 4.6.2 卫生填埋设施应位于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不得设置在水源保

标签: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市容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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