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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2022-12-31 20:25:00

分类:建筑工程项目现场管理

质量事故的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是否仍留有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作出确认。 1-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应严格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2.必要的鉴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在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当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资料严重缺乏,或各参与单位对检查验收结果有争议时,也需进行必要的鉴定常见的检验工作有:混凝土钻芯取样,用于检查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结构荷载试验,确定其实际承载力;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渗漏检验等。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3.验收结论 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若对后续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对建筑物使用有限制条件,应在结论中提出。 验收结论有以下几种:①事故已排除,可继续施工;②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③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④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的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⑤对耐久性的结论;⑥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等;⑦对短期难以作出结论者,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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