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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统集成的检测应包括接口检测、软件检测、系统功能及性能检测、安全检测等内容。
3.子系统之间的硬线连接、串行通信连接、专用(路由器)接口连接等应符合设计文件、产品标准和产品技术文件或接口规范的要求。计算机网卡、通用路由器和交换机的连接测试可按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第5.3.2条有关内容进行。
4.检查系统数据集成功能时,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查,各系统的数据应在服务器统一界面下显示,界面应和图形化,数据显示应准确,响应时间等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各子系统应全部检测,100%合格为检测合格。
5-系统集成的整体指挥协调能力: 系统的报警信息及处理、设备连锁控制功能应在服务器和有操作权限的客户端检测。对各子系统应全部检测,每个子系统检测数量为子系统所含设备数量的20%,抽检项目100%合格为检测合格。
6.系统集成的管理功能、信息管理和服务功能的检测应符合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第5.4节的规定,并根据合同技术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7.视频图像接入时,显示应清晰,图像切换应正常,系统的视频传输应稳定、无拥塞。 &系统集成的冗余和容错功能(包括双机备份及切换、数据库备份、备用电源及切换和通信链路冗余切换)、故障自诊断,事故情况下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检测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9.系统集成不得影响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独立运行,应对其系统相关性进行连带测试。
10.系统集成商应提供系统可靠性维护说明书,包括可靠性维护重点和预防性维护计划,故障查找及迅速排除故障的措施等内容。可靠性维护检测,应通过设定系统故障,检查系统的故障处理能力和可靠性维护性能。
11.系统集成安全性,包括安全隔离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信息加密和解密、抗攻击能力等内容的检测,按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第5.5节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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