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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5-18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标签: 建筑政策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建质【2014】153号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10-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24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

标签: 文件公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3-2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

标签: 文件公告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2018版)》交底课件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5-12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2018版)》交底课件

标签: 工程造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2014年发布)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5-1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标签: 文件公告

石材地面铺设施工方案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10-09

一、施工准备1、材料要求:(1)水泥:3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应有出厂证明或复试单,若出厂超过三个月应按试验结果使用。(2)白水泥:325号白水泥。(3)砂子:粗砂或中砂,用前过筛。(4)大理石、磨光花岗石、预制水磨石等:按照设计和图纸要求的规格、颜色等备料。但表面不得有隐伤、风化等缺陷。不宜用易褪色的材料包装。(5)其他材料:如熟石膏、铜丝或镀锌铅丝、铅皮、硬塑料板条、配套佳件(镀锌或不锈钢连接件等);尚应配备适量与大理石或磨光花岗石、预制水磨石等颜色接近的各种石渣和矿物颜料;107胶和填塞饰面板缝隙的专用塑料软管等。2、主要机具:磅秤、铁板、半截大桶、铁簸箕、平锹、手推车、塑料软管、胶皮碗

标签: 公路道路施工方案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应用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10-18

标签: 消防工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修订)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2-05-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

标签: 电力资料

水电开槽施工(专项方案)(5页)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07-08

主要包括2幢18层的住宅楼、3幢6层的住宅楼、3幢5层的住宅楼及部分1~2F商业、变配电等配套设施,场地中部下设一层地下车库(虚线范围内,详见平面图),框剪结构(高层)及框架结构(低、多层及地下车库),本工程位于马鞍山市当涂县行春路(东城蓝湾北侧),交通方便,水源、电源在施工现场附近,场地已平整,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空间较大,可供钢筋、木模制作,建筑材料及施工机械均可直接运入工地。水电线管开槽概况

标签: 电气给排水施组方案

工地全套临时设施CAD图纸(全)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10-11

详情截图:未完......文件大小:3.09M文件格式:dwg

标签: 建筑工程图纸

交通安全设施标识识图课件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9-10

标签: 道路桥梁施工安全

水电安装专项施工方案(50页)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1-07-08

目    录一、编制依据 1二、工程概况 1三.施工准备 5四、给排水 5五、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系统 8六、电气 14七、火灾报警及弱电安装 21八、通风空调 26九、灭火系统安装 30十、质量保障措施 32十一安全保障措施及文明施工 37十二、成品保护注意事项 44

标签: 电气给排水施组方案

江苏吴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标准化指导手册(2021版)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12-22

目录第一部分 工程质量监督基本程序 1第二部分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抽查要点 1第三部分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要点 4一、桩基子分部工程 4二、基础分部工程 4三、主体分部工程 5四、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5五、钢结构工程 6六、幕墙工程 6七、成品住宅装修 7八、建筑安装工程 8九、道路工程 8十、桥梁工程(含高架道路) 9十一、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 9十二、管道工程(含给水、燃气、热力) 10十三、竣工监督验收 11第四部分 主要节点抽查常见质量问题 12第五部分 站内统一意见 30一、桩基子分部工程 30二、钢结构(网架)工程 31三、幕墙工程 31四、外墙(屋面)节能工程 3

标签: 文件公告

2024年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提升行动方案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7-12

2024年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提升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防治水平,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美丽重庆建设大会等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力度和深度,深入开展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防治“大排查、大

标签: 文件公告

索道架设施工方案11页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4-07-08

索道架设施工方案11页

标签: 索道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用)2020年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9-18

目录1.行为准则11.1基本要求11.2建设单位质量行为要求51.3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要求71.4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求91.5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要求131.6检测单位质量行为要求171.7建设单位安全行为要求201.8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行为要求211.9施工单位安全行为要求231.10监理单位安全行为要求 281.11监测单位安全行为要求 292.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302.1地基基础工程302.2 钢筋工程332.3混凝土工程 392.4钢结构工程 462.5装配式混凝土工程492.6砌体工程 572.7防水工程 602.8装饰装修工程 652.9给排水及采暖工程692.10通风与空调工程73

标签: 施工方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

类别:资料发布时间:2023-09-27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

标签: 建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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